案例分析
1. 口头承诺配送家电、家私,事后不承认,购房者有理无处说
购房者吴先生经XX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二手房产,在参观该房产时,经纪口头说该房产连装修及家电、家私一齐出售,但在吴先生与业主、中介公司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仅约定了按现状交吉,并无将配送家电、家私等详细情况列入合同。待吴先生与原业主及经纪在成交后验楼时,发现屋内家电、家私都被搬走,只留下一些破烂家私。吴先生即与原业主及经纪理论,原业主与经纪称合同注明是现状交吉,并无说配送家电。吴先生十分气愤,要求取消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有关家电、家私方面的纠纷通常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因此吴先生不可以原业主及中介公司不配送家私、家电为由单方面取消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吴先生必须按合同约定办理交易手续。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如在某些细节方面与原业主或中介公司有口头约定,必须注意在签署合同时将口头约定的细节事项一一列明,这样才可避免事后产生纠纷。而中介公司亦应注意提醒当事人对与房产一并出售或出租的东西,要在合同中列明。
2. 误导房产证抵押情况,购房者“有口难言”
购房者伍女士经XX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二手房产,在参观该房产时,经纪向伍女士出示了产权证复印件说明该房产已抵押。伍女士看了后对该屋很有兴趣,经纪向伍女士表示业主同意以15万元出售该房屋。伍女士表示自己只有5万元做首期款,剩余房款10万元左右要银行放款给自己才有条件买,并问经纪该房产能向银行申请多少贷款,经纪说房产证上他项权利一栏已写明“权利价值:106377元”,对此伍女士错误认为“权利价值:106377元”就是银行放贷金额。而经纪并未否认亦未做其他解释。后在经纪催促下伍女士与业主、中介公司签署了三方买卖合同。但当伍女士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只同意放款7万元,伍女士表示无力支付首期款,在咨询有关专业人士后,发现房产证上他项权利一栏所写“权利价值:106377元”是该房屋的银行评估价值,并非银行放贷金额。伍女士认为中介公司故意误导房屋抵押价值情况,要求房管部门查处中介公司。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购房者对房产证抵押情况的注记不清楚,在未咨询房管部门和银行的情况下,轻信中介公司,因此导致纠纷产生。从购房者方面来说,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必须注意在签署合同时把细节事项一一列明,对解释模糊,不清晰的问题,一定要向有关政府部门和银行等机构了解清楚后再做下一步行动,这样才可避免事后产生纠纷,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从中介公司方面来说,中介公司作为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桥梁,应当是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利用自己的优势,如信息灵通、熟悉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提供必要的咨询和专业意见,促成双方达成交易;对自己熟悉的法律法规及办事程序,应当详细解释给买卖双方,为其出谋划策,提出最优的卖(购)房方案,对于自己不熟悉的法律法规及办事程序,应向买卖双方说明,并建议买卖双方向具体部门(如房管部门、银行等机构)咨询清楚。而不应为促成交易、收取中介费而存在隐瞒或误导购房者的心理,进而做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损害买卖双方当事人利益,损害公司名誉。
3. 虚报房屋成交价格,得不偿失
购房者张女士委托XX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二手房产,在与业主签署购房合同后,业主与张女士委托了XX公司代为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XX公司虚报成交价。后XX公司按照张女士的要求办理了交易过户手续。1年后,张女士又委托中介公司将房屋出售,当房屋交易成功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张女士的房屋由于出售价格比原购入价格高,因此要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比原应缴纳的税费多了几千元,张女士“偷鸡不成反蚀把米”,得不偿失。
在这一案例中,作为购房者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而不应贪小便宜,欺骗政府部门。作为中介公司,不应为收取中介费而成为买卖双方的“应声虫”,而应当发挥专业精神,引导买卖双方依法交易,告知买卖双方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不遵守会引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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