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热水器中毒死亡 房主负责
(2008-8-18 10:30:05) [发送到微博]
本报讯 (记者 刘俊杰)女子马某在租住房的屋内死亡,房内热水器被认定是元凶。宝山法院昨日宣布,一审判决房东对死亡承担45%责任,因为房主孙某没有尽到足够的告知义务,应赔偿死者家属19.8万余元。
今年3月,马某与房主孙某签订租赁合同,入住2个月后,马某被发现死在床上。经公安机关鉴定,马某死于一氧化碳中毒。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确认,厨房有一台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没有安装排气烟囱。该热水器在烧水时中火燃烧,断水时中火处于微燃状态。
马某家属认为,一氧化碳来自热水器,国家早在2003年即禁止销售,而房东孙某没有在屋内安装排气扇,应对死亡负有过错。
孙某认为
太阳能热水器是合格产品,如果产品不合格,应把厂家告到法庭。国家虽然对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禁止生产和销售,但并没有说禁止使用。而且热水器的使用说明就贴在机身上,马某应看得到。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勘验,可认定导致马某死亡的热水器轻微燃烧产生一氧化碳。国家并未出台禁止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规定。但对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所有人和使用者应当在使用的同时安装排风装置。孙某作为热水器的所有人,使用该热水器多年,在其将房屋出租时,应当特别告知承租人机器缺陷和使用方法,或在室内安装排气管道。但其没有做到,因此马某负有过失。法院故做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