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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第一案落槌,网站、网民言论要负责 (2009-2-11 12:33:38) [发送到微博]
    【背景介绍】北京一位女白领(博客名:北飞的候鸟)在跳楼自杀之前写下“死亡日记”,随即魂断楼台,香消玉殒。死者已矣,生者维艰。由于“死亡日记”披露了死者对其婚姻的绝望,并且在大旗网、天涯等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死者好友也以北飞的候鸟为名注册网站,集中披露这一事件的前台幕后信息。于是,一场由网民自发形成的“人肉搜索”运动以星火燎原之势兴起,死者丈夫旋即处于道德舆论的风口浪尖,其诸多个人私密信息也在网络上展露无遗。一些义愤填膺的网友甚至超越虚拟空间,对死者丈夫现实个人空间采取一些过激行为。人不可忍之下,死者丈夫将当事网站诉诸法院,就其隐私权寻求司法救济。这一案件引发了网站经营者和网民的空前关注,被媒体成为“人头搜索”第一案。
 
    【判决结果】在舆情民意的激烈论战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大旗网赔偿因“人肉搜索”受到伤害的原告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等;被告张乐奕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等。另外,法院认为鉴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被告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有关内容履行了监管义务,不构成侵权。
 
    【司法建议】朝阳区法院在作出判决后,又于近日向国家工信部提出司法建议。该司法建议就网站监管、网言监管、网络新生事物引导、网络言论环境净化等问题提出系列建议。

  司法建议中披露,“北飞的候鸟”非经营性网站于2008年1月11日由被告张乐奕注册,注册后即开始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但直至4月2日才申请备案,4月23日才获得批准。该网站在长达103天的时间内脱离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张乐奕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贵部督促下级执法单位对该网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建议贵部完善对互联网网站的监管方式,加大对互联网网站的监管力度。建议中称,在案件的审理中发现,网站对网民言论内容的审查仅限于一般的、随机的、应投诉的事后审查,而此时侵权事实往往已经发生,因此有必要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措施,对网民言论进行适时监管,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司法建议提醒,近年来互联网的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和引导,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比如“人肉搜索”,由于其具有搜索主体的不确定性和搜索对象的随意性等显著特点,一旦被滥用,容易产生误导公众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不良后果。因此,应始终保持对类似“人肉搜索”等互联网新生事物的高度关注,加强适时引导,使网络新生事物发挥积极、健康的作用,使互联网的发展对社会公众有益。司法建议最后说,网络管理部门在切实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倡导互联网上言论的理性和文明,不断净化网络环境,使互联网的发展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社会文明,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和发展。

    【博主结语】一边是公民言论自由,另一边是公民个人隐私,二者都是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基本人身权利。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无远弗界的,而应当是以遵守法律强行性规定、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为前提的,这也是和谐社会的法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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