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铭:要民智还是要民愤?——药家鑫案舆论观
(2011-4-19 13:19:50) [发送到微博]
抱歉得很,在药家鑫案的舆论达到白热化时,我还浑然不察。鉴于CPI一路高歌猛进,在最初听到“药家鑫”三个字的时候,我还以为大家都在呼吁“要加薪”。
不过,看到驾车撞人、连捅八刀这样刺眼的关键词时,我还是和众人一样正义感和猎奇心的混合驱使下,搜索这个事件的各方面信息。
我一直都觉得,在莫谈国事的年代,公众对于评议暴力、色情等事件有一种近乎偏执的热情。唾沫横飞、火星四溅而又不至于因言获罪、跨省追捕,多爽啊!很幸运的是,我甘愿成为这十三亿分之一。不然,难道要像老鹤、柱子这些人一样,落得个“此处不留爷,彼处也不留爷”的下场不成?
在正式说开之前,我得先运气丹田,为高接低挡各路网络板砖热身一下。
言归正传。关于药家鑫案,舆论主要分为两派,一派主张秋后问斩,一派主张刀下留人。这本身是一个令人欣慰的现象,只要想想“文*革”中一边倒的舆论氛围就行了。我坚信,辩论是接近真理的唯一路径。当然,辩论也是要讲规则的,否则还不如直接开干。当年还在求学时,我就对“复旦辩论体”不敢苟同,放弃真正的聆听和思考,转而以揶揄、挖苦对手来取悦评委,有意思吗?然而让人无奈的是,这股风气在形形色色的大学生辩论赛所向披靡。药家鑫案的论战,就很不幸地再次沦为复旦辩论体的校场。
首当其冲的是药家鑫的辩护律师。律师在辩护中采取“激情杀人”一说,争取司法宽大处理。作为辩护律师,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为犯罪嫌疑人作轻罪乃至无罪辩护,这不但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法定职责,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最真实的手段。我们不能要求律师基于法官的立场来为被告人作出辩护,否则就无异于律师审判被告人了。然而,“讼棍”、“助纣为虐”等标签纷至沓来。我想,这种指责,如果是源于对诉讼机制的陌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是源于鼓噪、宣泄的心理,就纯粹是一种毫无意义的愤怒。刑事诉讼又称为国家公诉,犯罪嫌疑人一己肉身,置于强大的国家机器之下,如果不保障其辩护权,就无异于未审先决了。律师的辩护并不是判决,还不至于使本已稀缺的正义彻底灭绝;相反地,律师的辩护从公诉人的对立面出发,为法官提供了更多思考维度,为接近正确的判决提供了更为可靠的辩论和验证程序。如果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官在庭上众口一词地宣称嫌烦罪大恶极,这恐怕才是法治社会的笑话吧?可贵的是,网络上对于律师辩护制度也不乏洞见:“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更不代表公正,律师充其量只是为正义提供原材料的“供应商”,而法官才是正义的“制造商。”
饱受诟骂的还有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教授。李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药家鑫连捅六刀的行为,是一种弹钢琴的重复性动作。乍一听,弹钢琴这般优雅之举竟然和持刀杀人这种血腥之事联系到一起了,这简直是异想天开。这到底是药家鑫在乱弹琴,还是李玫瑾在乱谈情啊?于是乎,中央台上说案件,听取骂声一片。李教授稍后不得不出面圆场,解释其观点是:药家鑫第一刀有杀人故意,后面几刀则是弹钢琴的习惯性机械动作。李教授的观点听起来固然离谱,毕竟药家鑫自己都承认了杀人灭口的动机,而不是一种下意识的发泄动作。但犯罪心理往往是一种变态心理,李教授以一种违背常规的视角来解读药家鑫的疯狂举动,为探究犯罪者彼时的心理提供另一种方法,从学术角度来说本无可厚非,也可以辩驳。如果李教授弦外之音存有私念,我们大可挞伐其学术良知,但在个别以“侠义学者”自居者的渲染和谩骂下,李的言辞成了网民一个集中的泄愤点,这使我想起了一个不雅的歇后语:厕所里扔石头——激起公愤。其实,单从对待问题的态度来看,暴戾和狂热就没有理由比理性和冷静更容易接近真理。值得庆幸的是,在骂声甚嚣尘上的氛围中,毕竟有少数清醒认识,指出理解犯罪行为不能等同于包庇犯罪行为,李教授此番观点指出功利教育中人性缺失,意在案外反思、惩前毖后。我相信,这和现代刑法的犯罪预防理念是相契合的。
药家鑫固然罪不可赦,但围观者也大可不必见死而后快。与偶然性的残忍犯罪行为相比,民间日益炽盛的暴戾之气更令人忧虑。在重大社会事件的舆论中,宣泄民愤只是图一时之快,启迪民智才是立千秋之功。杀了药家鑫,这个社会的“民愤”就能平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