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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以关于讨论“易中天在购买500多万元别墅后拒付13万中介费”的事件最为火热。易中天先生因讲《三国演义》可以让大家听得津津有味并为之倾倒而闻名。其本人也是相当聪明和有智谋的人,一脸的世故和精明,不仅能吆喝《三国》的功成名就,还能有实力买得起500万的别墅。岂料“名人做出暗事”,尽绕过中介采用“跳单”的方法,私下与卖家成交,成功逃掉13万中介费。此事件让人明白什么是“计谋的活用”,让人学会了什么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还有人竟成了名人的忠实随从,居然在评论中支持易先生,认为费用太高,被“跳单”活该,看着中介的笑话。难道“跳单”还有理的吗?
所谓“跳单”指的是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通过委托(书面委托、口头委托)中介公司的房产经纪人代为寻找适合自己的房屋或是买家,而在通过中介方介绍之后,却越过中介公司私下成交而逃避向房产中介机构缴纳应付之佣金。“跳单”本身不仅是一种卑鄙的无耻行为,同时对于跳单行为人来说,也是具有极大的危害的。这种违约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合同法》相关的规定,破坏的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公信力、挑战的是法律的权威。《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这说明如果房产中介已然完成了信息推荐、匹配事宜,可以说就属于已经达成了促成的基本条件,只是因为委托人的背信弃义逃避缴纳佣金而导致了中介经纪人不能提供后续服务就完全属于“跳单”。

“跳单”的普通方法:1.业主在家时看房,客户趁经纪人不注意,买卖双方交换电话号码。2.经纪人带去看房之后,客户自己再私下找上门。3.没有找到业主的情况下,直接找其它中介公司。4.房东当着中介人员的面主动提出跟客户私了,让经纪人尴尬却又无可奈何。“跳单”逃避责任的理由:1.仅跟中介人员看了房,价钱不是看房中介人员谈到的理想价位.2.客户不认识业主却称是熟人,他们自己交易理所当然.3.中介不肯少服务费,认为“跳单”后经纪人无可奈何.4.“高端跳单”熟知法律,从看房就能做好逃避法律的安排,让完事后中介人员缺少证据。
逃避中介佣金私下交易所酿成的后果:1.因小而失大,得不偿失:在交易过程中,因双方或其中一方不了解详细的交易程序,往往很容易出现漏洞被另一方占便宜。就算完全了解交易程序,但因为缺少见证人,仍然出现其中一方不执行合同或是钻合同的空子等情况2.私下成交,房东开出高价,购房者不清楚市场行情,逃避了佣金,却支付了更多的差价。3.物业交割也是非常重要、繁杂的过程,房东如果房子被抵押,或者私下已经卖掉,购房者对这些并不是完全了解,最后惹上层层官司,造成资金冻结,损失更大。
“跳单”是每一位经纪人心中永远的痛,绝大多数的经纪人都是正直的,他们凭自己的双手辛勤劳动付出汗水来换取自己合理合法的收入,努力改变着别人对他们的偏见、努力挽回被那少数无良从业者损害了的行业声誉。作为一名房产经纪人,为了一笔交易的达成,平均要付出数百个小时的努力,为了找到一套房源,房产经纪人可能要在烈日下连续站立数小时并持续数日;为了带客户看房,几乎从未曾在周六日休息过;为了促成交易,一半以上的进餐时间没有规律可言;为了促成一笔交易,可能要说上千句话打上百个电话;为了帮客户落实情况,可能要屡屡遭受白眼和无数次的碰壁。联系客户、引导客户看房的时候也在付出劳动和心血,然而,在服务的过程中,却被不诚信的客户和房东欺骗,导致自己的劳动付诸东流,为此,还要承受心理上的压力。
现在防上“跳单”唯一的的办法只有与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委托合同,让购房者在看房确认单上签字,为日后发现纠纷留证。这种情形下,绝大部分纠纷都是通过协商解决,最终只能用佣金打折的方式,这就是法律的盲点,没有真正的完整条例可依靠,很多极具法律意识的人从中作梗,让中介无可奈何。为了成交,他们所付出的辛苦度是消费者所想象不到的,他们曾经那么信任自己所服务的客户,到头来这些卑鄙的消费者却为了一己私利干脆一“跳”了之。
法律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一切合法权益,消费者因为自己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不具备信息搜集途径或是无力承担房产交易有关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所以寻求专业机构以及房产经纪人的帮助。当消费者同意与经纪人前往实地察看房源之时,无论是否具有书面文本,都视为就该房产的交易事项达成了委托,而业主在同意房产经纪人带领买房人来实地察看的同时,也可以说就改名消费者购买他的房产一事与该房产中介机构达成了委托,也不需要具备书面文本。既然双方已经接受了该种委托,那么如果越过该中介公司进行私下交易的话,就视为他们违反了有关约定,是违约行为。
最为严重的问题是"跳单"意味着房地产经纪人的付出必然得不到回报而受到剥削。 剥削是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一种关系。剥削的存在就意味着有人可以公然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社会有着剥夺者和被剥夺者,这意味着严重不平等的存在。只有当剥夺被消灭,社会没有了剥夺者,最大的不平等才被消灭。
现在的市场主要是针对住家客,更多的人为了节约开支,促使“跳单”越来越频繁。伴随买家观望情绪浓成交量低迷,商品物价的狂飞,本来就让众多中介人员的口袋紧缩,甚者直接危胁到生存。由于法律条文规定过于粗糙,中介人员对于“跳单”忧心重重,渐渐失去行业信心,甚至放弃行业。中介行业渴望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更多的中介公司希望能通过诉讼的方式为自身维护权益,同时也在为创造良好的行业秩序尽自己努力,一种观念上的改变需要更多的是支持!谁能用真正在行动帮助脱离困惑!!!法律要真正给予被剥夺者真正的权力!!!
附:
摘自《 海峡导报》
易中天买别墅 “跑单”? 近日,前埔一家房产中介向本报反映说:“易中天签了看房协议,却绕开中介直接与房东交易价值500多万元的别墅,还拒付13万元中介费。” 此前,中介工作人员曾到易中天住宅楼前拉横幅讨要中介费,横幅写着:“易中天,还我血汗钱!”他们此举并没能讨到中介费,最终被民警制止。
开着“沃尔沃”看别墅
鑫东龙房产中介公司的一位业务员张小姐至今还清楚地记得,自己带易中天夫妇去看房的日子。“去年10月7日,易中天夫妇开着一辆沃尔沃轿车来,我一眼就认出那男的就是易中天。”随后,易中天妻子说要看别墅。当时,小张带易中天夫妇去看的别墅就在莲前路附近,那套别墅卖方叫价530万元。
据鑫东龙介绍,易中天是另外一家房地产中介(鑫东鑫)介绍过来的。鑫东鑫和鑫东龙中介是合作关系。小张说:“当时易中天一进那套别墅就很满意,他看得很仔细,前后看了一个多小时。还在现场说,要怎么装修,书房要怎么改装。”
据小张说,这套房子是房东口头委托中介出售,并没有签《委托出售协议》。但是,中介还是让易中天的妻子签了《房产求购委托书》。在《委托书》第三条第二款,双方约定,“乙方 (中介)介绍实地看房后,无论甲方(易中天妻子)通过何种途径与出售方或其代理人私下成交,或介绍他人与出售方私下成交,均视为乙方介绍,甲方应按本委托书约定的出售报价的2.5% 支付中介费。”
绕过中介直接买下别墅
但是,当天看房现场发生了一件让中介 “不放心”的事。房东儿子的女友认出了易中天,她当场就递了一张纸条给易中天。小张看了很不放心:“我当时就担心,她给的纸条里面是联系电话。这样双方可能会绕开我们直接交易。但易中天说,‘我们不会做这样的事,只要该是你们的,我就会付给你们’。”
小张说,她觉得易中天是名人,应该不至于“赖中介费”。看房后第二天,小张给易中天妻子发了一份传真,详细列出了中介费和各种税费清单,大约要收取13.8万元的费用。但两天后,易中天妻子回复中介说:“我们暂不买这栋别墅了。”
在易中天夫妇表示不要这栋别墅后,中介起初并没有在意。他们想,既然易中天不要,他们介绍别的客户买这幢别墅,一样会有中介费。但是,等过几天,中介要带别的客户上门看房时,别墅的业主却告诉中介,房子已经卖出去了,这引起了中介的怀疑。
随后,两家中介派人前往厦门市房管部门查询,查询结果证明了他们的怀疑:别墅竟然已经被过户到易中天夫人李女士的名下了!
13万中介费该不该付?
今年5月底,两家中介的工作人员找到易中天夫妇,问他们要中介费。易中天夫妇答复说,只愿意给5000元中介费。但中介表示:“无法接受!”易中天夫妇认为,中介没有房主的《卖房委托书》,就无权拿中介费。但是,中介反驳说,易中天妻子签了《求购委托书》,就应该支付中介费。
易中天很难联系:他的手机关机,宅电无人接听,易中天妻子李女士留在看房协议上的手机号码也成了空号。几经努力,记者前日终于通过手机短信与易中天取得了联系。针对这起中介费纠纷,易中天做出了回应。
针对中介跑单的指责,易中天回短信说:“房主并没有委托这两家中介公司,也不愿意卖房。我们通过其他途径与房主联系,经过努力才购得此房。”
中介则反驳说,现在很多业主委托卖房都是口头委托、多方委托。而且,虽然中介没有 《卖房委托书》,但他们手里有易中天妻子签的 《求购委托书》,其中约定了所在房产地址。对此,易中天短信回复说:“我个人认为,此事最权威的解释应该在法庭。”
两家被跑单的房产中介都表示,是否起诉,目前还在考虑中。
律师说法
单方委托也有法律效力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房产中介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法律并未规定居间人必须取得买卖双方的共同委托,买方或卖方单方委托中介向其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的,居间合同也成立。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所谓促成合同成立,不仅指有买卖合同成立的结果,而且应当包括促成的过程,即买卖合同双方是中介介绍认识,并进而进行谈判的。如中介不认识卖方,或卖方拒绝了中介提供服务的请求,则缺少促成的过程,中介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在本案中,根据中介方的说法,他带易中天去看房时,房东家人在家,也没有拒绝中介服务,而且还向易中天递送了纸条,这可以认定中介促成了合同成立。当然,中介方的这个说法还需要证据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