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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试行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 (2009-2-13 13:34:02) [发送到微博]

  杭州市六城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今后除实物安置外又多了一种拆迁安置的选择方式——货币化安置。日前,杭州市首次出台《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了杭州市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六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住宅拆迁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条件、程序、安置价格确认等内容,并明确了集体土地住宅货币化安置价格、面积计算方法,以及临时过渡费发放的具体标准。这意味着,杭州六城区实现了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自主选择住房和拆迁安置“零过渡”。

  所谓货币化安置,是指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一直以来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拆迁由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安置被拆迁人,即实物安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因城市建设涉及拆迁的集体土地住宅日益增多,但因以往安置方式比较单一,集体土地住宅的被拆迁户不仅在住房选择上局限性较大,而且因安置房建设需要一段时间的客观现实,安置过渡的时间往往相对较长。如果被拆迁人经济紧张,又希望在安置房之外另行选择住房,必须在取得安置房后,再通过二级市场置换后才能实现这一愿望,费时、费力,而且过渡时间相对较长。去年以来,在杭州市部分重点项目拆迁货币化安置试点的基础上,通过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杭州市政府出台了此《意见》,不仅有利于增加安置途径、缓解安置房建设压力、而且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住房,实现拆迁安置“零过渡”。

  《意见》明确货币化安置总价根据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结合安置面积计算(货币化安置总价=货币化安置单价×安置面积)。货币化安置单价的评估基准日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具体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货币化安置面积根据人均安置面积结合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口计算(即货币化安置面积=人均安置面积×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数)。人均安置面积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撤村建居的有关政策确定。其中,属非撤村建居地区的,按拆迁条例规定标准:安置面积由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家庭常住人口计算,人均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属撤村建居地区的,标准为:安置面积为人均40平方米(建安价购买)+10平方米(成本价购买)。

  《意见》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中货币化安置面积部分的房屋重置价不进行补偿;被拆迁房屋装修、地面附属物、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有关规定补偿。

  《意见》规定了货币化安置临时过渡费发放的具体标准: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并按两次发放搬家补贴费。同时,《意见》明确被拆迁人在领取货币化安置款项12个月内在本市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的,凭购房纳税凭证,拆迁人可给予购房款2%的奖励,但购房款超过货币化安置款部分不享受奖励。

  另外,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还必须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拆迁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可安置人口和选择货币化安置人口;货币化安置单价和货币化安置款;支付方式和时限;搬迁时限;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八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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