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居民商品房抵押贷款还贷问题
对于在地震中倒塌或破损的商品房,房主向银行抵押贷款的,还贷问题。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全额取消房屋严重受损或倒塌的民众的抵押贷款,而且这部分负担也不应由提供融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来承担。
不应取消房屋受损严重或倒塌的民众的住房抵押贷款,是因为这其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公平问题:
(1)地区的不公平。这次地震发生在四川,这种对住房贷款概括承受或者说一刀切的先例一开,就有可能衍生不同的适用问题:对于其他灾害或者受灾程度不同的地区怎么对待?是不是只要是地震波及地区的房屋倒塌就取消贷款还是只取消四川震区的?
(2)房贷负担的不公平。这次地震受灾民众的贷款余额不同,有多有少。如果仅考虑就贷款余额概括承受,如此一体适用,相对于不同贷款余额的受灾户确实是一种不公平。
(3)负担能力不公平。有较强经济承受能力的受灾民众,其房屋贷款未必需要概括承受,但有些受灾民众遭逢如此重大变故,家园被毁,失去亲人,可谓是家破人亡,可能已无自力更生的能力,个别甚至生活都成了问题,遑论还贷了。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对房贷一刀切概括承受的做法,就有可能将资源用在不需要的人身上而真正需要的的人却得不到真正的帮助。
(4)金融机构的不公平。此次地震受灾民众房贷的债权银行的贷款余额各不相同,而债权额的大小对各金融机构的储户及股东的影响很大,一些房贷债权数额较大的银行有可能出现资金问题陷入运营困难,从而引发金融问题。
(5)租房人的不公平。就这次地震中受损商品房的所有权人的结构而言,部分民众有多套住房可供出租,对于这些租房人来讲,经济条件较好的租房人从概括承受政策中得到的利益就要多些,而那些确实受损严重的承租者则没有从中得到什么帮助。
受灾民众的商品房抵押贷款也不应由银行来承担,银行的这部分房贷是其储户和股东的存款和资金,没有理由要他们来承担地震造成的这些损失。尽管银行房屋贷款也存在着风险,但我们所讲的风险乃是指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而不是由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按照地震等不可抗力带来的风险,理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如果受灾民众震前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房屋地震方面的险种,自然可以得到补偿,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震区乃至全国在房屋地震方面保险意识的缺乏。
综上所述,对地震中商品房倒塌或受损严重的民众的住房抵押贷款问题,我们有以下几种方法:
(1)根据震区具体情况和房屋受灾民众的经济情况,对商品房抵押贷款,仅就某一额度以下的房贷予以减免,超出这一额度的,由政府和银行根据其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协商,予以适当补偿,或者延长其还款期限,或者给予其较长还款期限的低利率,而且在这一过程中银行不得催促受灾民众还款。
(2)对震区房屋受损民众的房贷均不予减免,也不由政府来承担这部分负担,而是由社会各界的无偿捐款来补偿受灾民众。根据目前社会各界捐款数额来看,应该是有可能补偿受灾民众商品房房贷的。
2、灾后重建模式及受灾民众住房融资问题
在四川汶川地震重建过程中,应采取政府主导的模式:一方面,这次地震属于突发自然灾害,造成了巨大的民众和公共损失,政府应急救援机制应发挥其作用,而且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必须由政府来做;另一方面,由于震区经济欠发达,如果企业按照政府意愿参与重建则势必要限制企业利润(政府不可能允许企业借机发财),而政府也不愿意市场主导重建从而造成物价飞涨、房价居高不下等社会问题影响政府形象和声誉。 至于受灾民众的居住问题,暂时政府的决定是将其安置在简易安置房中。灾区房屋的重建应立即提上日程,重建资金目前看来主要是政府援助抗灾资金、国内外社会民众和企业捐款以及银行贷款。其中银行贷款主要应以长期地利贷款为主。房屋重建还是应由政府来主导,具体可以借鉴日本上世纪90年代阪神大地震后的房屋重建模式,由政府统一安排资金,建设“公房”安排受灾民众迁入,房屋贷款资金可由银行运作,根据民众经济能力安排其还款期限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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