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法制重大
影响的评估报告(提纲)
贵州省建设厅房开处李国忠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永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人们的期待中终于出台,并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尽管她没有全部回应人们所期待解决的全部问题,但她的颁布施行,仍然解决了以前法律领域的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她的意义是重大的,作用是明显的。
一、物权法的颁布施行,会进一步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地产法制建设。主要表现在:1、以具体的法律保护方式,保障了宪法关于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法律权利,进一步确立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这一定会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最大,对我国房地产法制建设的推动作用更大。2、物权法明确了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的法律规定,这就意味着祖祖孙孙都有权利居住在同一宅基地上,已不再受宅基使用权只有70年的影响,这对商品房交易是一个极大的推动,给广大购房人吃了一颗法律上的定心丸。今后,房地产交易中地段决定房价的状况更加突出,好地段房屋的升值前景已获得法律上的保障。这一规定是物权法的亮点之一,是推动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法律倍增器。物权法保障和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3、进一步完善了征用农地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征用集体的土地,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等有知情权,进一步明确了征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减少征地和拆迁补偿纠纷,减少腐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提供了法律方面的支持。4、确立了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过去,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小组法律地位的规定不明确,导致人们对村民小组有无法律人格和诉讼地位的错误认识和操作错误。物权法明确规定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变相保障了村民的权利,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5、推动了《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全方位的推动了房地产法制建设,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了调整相邻关系等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明确了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标准,明确了小区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作出了建筑物哪些属于共有权和哪些属于专有权的明确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业主。细化了《民法通则》当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弥补了《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三、进一步加大了房开商与购房人的博弈。由于出台的物权法,并没有象物权法草案那样明确规定停车场、会所等相关配套设施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本着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这就把应由法律规定的问题,交由双方自行解决,这必然会导致商品买卖双方博弈强度的增大。今后一段时期,房地产纠纷将主要集中在停车场、会所等焦点问题上,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会导致双方用非法律的手段解决此类纠纷。这也会进一步促进调处相关纠纷法律规范的出台程序。我们应随时关注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了城镇居民自治法律制度,进一步推动了社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物权法用相应条文,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对社区民主管理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为城镇居民自治法律制度建设和社区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法律的指导和保障。
五、进一步完善了金融法律制度。进一步规定了担保物权和抵押权、最高抵押额,进一步完善了商品房按揭制度。
物权法的颁布施行,一定能全方位地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房地产法制建设。一定会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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