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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姓名:周争锋
单位: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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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争锋:第一次为自己是个河南人而感到不好意思 (2008-9-19 4:01:36) [发送到微博]
 

      周争锋:第一次为自己是个河南人而感到不好意思

    

    我老家是河南偃师的,作为一个在外地工作的河南人,平常是不大喜欢和周遭的人谈论河南人是好或是坏问题的,每逢周围人谈这个话题的时候我都会选择借故走开或者是干脆的沉默不语,有时也会故意打岔尽量的绕开这个话题。偶尔也会反驳人家几句说人家是在搞地域歧视,无论那个省份都是有好人坏人的,又不是就我们河南一家有坏人。可是当我看了今天的两则新闻后,在同事们又一次谈论河南,谈论这两件荒唐事时,我的脸上还是有点发烧,有点什么难堪,心里面还是有点难受。这次我真的是无言以对,无理以驳,有种无法说的羞愧,屈辱,这份心境又有谁能真正的明白。第一次为自己是个河南人而感到不好意思起来。这两件事发生在河南的荒唐事已经让我出离愤怒。

 

    是什么样的事让我出离愤怒了呢?第一条新闻是说,河南漯河裴城镇规定农户收玉米要办“砍伐证”、“准运证”。  要求每亩玉米缴费500元,农户在办理“砍伐证”、“准运证”后才能收割,否则将“给予严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农户收割玉米必须先向镇政府缴费办证。因绝大多数农户未办“两证”,致使数万亩成熟玉米无法收割。第二条新闻是说,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因用电脑下载30分钟左右的黄片在家里自己看,就此事南阳警方决定对任超奇“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

 

     这两件轰动全国的奇异新闻,今天可是出尽了风头,似乎是更加的吸引公众的眼球,大有压过三鹿奶粉的架势。在我看来,这两件事情已经不是单纯的合法不合法,合理不合理,合规不合规的事情,而是荒唐不荒唐,可笑不可笑的事情。前者涉及到公民的生存权,后者则涉及到公民的自由权。这不是小事而是天大的事,在我看来这所谓的小事情却反映了社会的大问题。

     一、先说第一件事,那可真是千古未有事,竟出当今所谓盛世啊。说你点什么好呢?真不给我们河南人长脸啊,你这样一搞,让我这个在外地工作的河南人都感到脸上无光,地上无才,感到无地自容、羞愧难当,感到十二分的不好意思。说你是法盲吧,不像啊,你还知道弄个这证那证什么的,规范一下老百姓的行为,你还知道让农民办个证来收割,弄得跟真有这么一条法律规定似的,还蛮有点依法办事的味道嘛,单从这点上来看,你也不像是个法盲啊。你这还蛮有讲究的,这要求还挺高,真的不是一般的高,是挺高。可我问你,你凭什么呀,凭的是那条法律法规来着?行政许可法中有要求农户收玉米要办“砍伐证”、“准运证”的吗?你以为你谁啊,真是岂有此理吗!你也算是够有才的,也真够有创意的,开创了一个办证的崭新时代。也真是可笑之极,无耻之极。

    现在农民收玉米要办“砍伐证”、“准运证”。那将来是不是也要办什么“吃饭证”、“睡觉证”、“尿尿证”、“说话证”、“拉屎证”,是不是老百姓干点什么事都的先到贵府交钱办证不可呢?这你也管的太宽点了吧。在封建社会是朕即法律,现在倒好嘛,感情,你一镇长就法律啊,你不是一般的有才啊,真是太有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请问你是根据那个法律来追究不办“砍伐证”、“准运证”农民们的, 并“给予严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中国有追究农民收玉米不办“砍伐证”、“准运证”这样的法律、法规吗?我看是你自个儿创设的吧。真有才。

   

另附: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权限内容(1.创设权;2.规定权)

禁止性规定

法律

 

 

行政法规

1.尚未制定法律的;

2.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在行使规定权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2.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1.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2.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3.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本地区的许可。

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

1.设定临时(一年)的许可;2.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

 

不得设定许可

 

 

二、再来说说第二件事,在我的印象中,全国各地警察依据公安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的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查处的案子也不少。以前所谓的法学专家们大多是从该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违宪的角度来论述的,也呼吁了好几年,文章也写了不少,该办法还是没被废止。

     的确,我也认为该办法也是违宪的,但我今天不从违宪的角度来阐述我的观点,我从立法的角度,从该条文自身中文字眼中所包含的意思上来谈我的看法。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嘛。先看法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先,我认为网警理解第二十条规定错误。正确的理解应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而不是说什么情况下都必须罚款,我想网警眼里只看到了白花花的银子,没弄明白法条的真正含义。

    其次,我重点来谈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的第五条第六项规定,这是一条有意思的规定,这条规定写的有“才华”,特别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查阅的规定有“水平”。从逻辑上看那就是狗屁不通,你们警察就凭这执法好几年,我就不知道了,难道你们就没人懂得此条中文的含义吗?难道就不知道此规定包含的范围、内容、含义是多么的荒唐可笑吗?

    记得我小的时候经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具体就是:

    甲同学说:你瞪我干嘛?

    乙同学反问说:你不瞪我咋知道我瞪你了?

    甲同学一下子就无话可说了。

    诸位在小时有没有过这样的对话呢?

    如果依据“你不瞪我咋知道我瞪你了”的辩证逻辑来看,那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的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就是荒唐可笑的。这任何单位和个人显然也包括公安部门和警察。以此推论,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联网查阅相关的信息,那你警察是怎么知道人家是不良信息的呢,注意是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联网查阅,按此规定来看,你公安部门和警察也是无权查阅的。你警察如果说我利用国际联网查阅相关不良信息了,那么同时也就证明你们也看过了,也知道其中的内容不是吗?那你凭啥只抓我而不抓你自己,凭啥只罚我不罚你自己呢?这不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感情这任何单位和个人他不包括你公安部门和警察啊。

    依照“你不瞪我咋知道我瞪你了”的辩证逻辑来看,你网警天天在网上打击人家这,打击人家那,天天不就是在先利用国际联网查阅人家的不良信息后,才着手打击人家的吗?那你不就天天在利用国际联网查阅不良信息,天天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吗?在你们警察工作,办案的过程中是免不了要利用国际联网查阅相关的信息的,你能否认这事实吗?

    以此推论得知,南阳市民任超奇可以以南阳市公安局违反第五条规定利用国际联网查阅不良信息为由,要求相关民警承担和自己相同的责任,以示公平。不是吗?

 

    诸位以为本实习律师分析的如何?

 

   后记:有人说我用“瞪”字用错了,用“看”字才准确,其实在这个问题上我也是有斟酌的,所谓瞪, 在字典中意为“睁大眼睛直视”。所谓看,在字典中意为“瞅顾、观瞥、瞧、视望”,程度不人瞪深。要是别人就看了你一眼,你就和别人理论,你觉得合适吗?是不是你的人品有问题呢,看都看不得?所以我选择了瞪,况且我听到的对话中,人家用的就是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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