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四个有名的法官
(2010-5-27 18:24:22) [发送到微博]
最近媒体报道四个有名的法官:
一、 “执拗”的法官冯缤,在发现难以用法律诉讼为妻子维权后,遂走入了上访之路。他的上访,是由诸多搏出位的表现组成的,穿着法袍溜进最高人民法院去递状子,穿着法袍到省高院门口喊冤、拦车……
他这样做,仅仅是为了要求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周围多数人认为他不识时务、自毁前程,而他自认为是在为“法律的信仰而战”
——南方周末 2010年04月15日
二、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法院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强奸和嫖宿幼女,一审被判处无罪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21日,曲靖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杨德会因嫖宿幼女罪,被判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媒体2010年5月21
三、神木县法院一法官违法违规入股煤矿,在连续两年未得到红利后,怒将煤矿方告上法庭。横山县法院一审判令这名法官胜诉,煤矿方不服,这起国家公职人员入股煤矿案将择日开庭二审。
法官是否可以依法索要违法所得?引来舆论一片哗然。日前,神木县委连夜召开常委会,对入股煤矿讨要1100万红利的法官张继峰进行调查。神木县人民法院则在24日夜免去张继峰监察室副主任一职。
——北京日报 2010年05月26日
四、“我是法官,难道就不能维权了吗?!从明天开始,我就是旷工,也要跟他们斗争到底!”昨日(25日),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长贾宇情绪激动,指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副局级干部、原征地办主任刘新云及其妻子赵海燕以装修为名,对其豪华别墅进行外扩下挖、改建、加建,大搞违章建筑,严重危及她父亲别墅的安全。
——南方都市报2010年05月26日
第一个法官是书呆子型的。不过老百姓碰到这样的法官是个的福气,该法官坚持真理,依法办事,遇事不和稀泥坚持原则。他不屈不挠的维权,已经教训了那些不依法办事、傲慢地对待公民合法权益的权势者,为维护法治的尊严和劳动者的权利作了贡献。如果有更多的人做冯缤这样信仰法律的法官,,中国的法治化就指日可待。
第二个法官是流氓型的。“一审的时候,法官采信的是这么一种证据:被害人的户籍是在出生两年后才登记的;其母只知道女儿1995年出生,具体的月份日期不记得了;经骨龄鉴定,被害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鉴于无法得出余某某未满14周岁的证据,一审时“只有”宣布杨德会无罪。二审的时候采信的是一审没有当回事的证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户口证明》和《出生落户证明》,被害人在案发时属不满14周岁的幼女。 一审的时候弄出那么多关于年龄的证据,要是说起来都可以列入“严格执法、不枉不纵”的经典案例了,到了二审的时候,只要轻松出示公安机关具有合法效果的两份文件,整个案子的性质就完全不同。或许我们应该问一下:您还有谱没有?”(引自五岳散人的评论)官字两个口,就看你是东咧咧还是西咧咧了,咋说都有理,法官他也是官啊。
第三个法官是学理型的。“张继峰一方则认为,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但这个规定是从权力管理角度出发,对公务员的私人法律行为资格进行了限制和剥夺,只是权力内部管理规定,不产生对外效力。公务员作为自然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和效力应当依据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身关系的民事法规来认定,违反《公务员法》的管理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况且,张的妻子王和霞并非法官也非公务员,其投资权益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北京日报)
该法官一定是深入的学习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终于为自己讨还分红找到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定。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四个法官是迷信权力型的。自己是个法官,自己维权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倒是通过媒体曝光,寄希望与新闻媒体的监督。不相信自己从事的法律行业,不相信法治,迷信权力,认为对方是权贵,法律就奈何不了。另辟蹊径,直接联系媒体曝光,直陈对方当年当官有问题,来个围魏救赵,釜底抽薪,舆论杀人。不知道以后咱老百姓要告财大气粗的、有权有势的人时谁还敢让他来当主审法官,而不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