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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税费重新征收 (2009-12-8 10:15:37) [发送到微博]
通  告
 
大地税告[2009]5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规定,从201011日起,对单位、个人转让住宅“二手房”恢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为了做好“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现将有关政策通告如下: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自然人房屋交易时,对于转让住房的,按转让收入额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转让非住房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执行1%的契税税率。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在增值税。
通告发布后,如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上述税收政策,按调整后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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