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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告知房屋为“凶宅”,合同是否有效 (2009-3-25 8:58:32) [发送到微博]
            没有告知房屋为“凶宅”,合同是否有效
 
                 --------中联地产法务处   孔磊律师
 
    案例:客户朱某与业主张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自住房屋出售给朱某,朱某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定金2万元。后来,朱某了解到,该房屋曾发生过凶杀案,认为房屋不吉利,而张某事先没有将该情况告知,属故意隐瞒,有欺诈嫌疑。由于对方没有告知而令自己产生重大误解,签订的该买卖合同应属可撤销合同。随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该《房产买卖合同》,并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买家认为业主隐瞒了房屋交易的重大事实,有欺诈之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应属于可撤销合同。本案的焦点问题就在于没有告知人员死亡的事实是否属于欺诈或者重大误解。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欺诈和重大误解,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交易的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表示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无论欺诈还是重大误解,都是针对与房屋交易有关的重要事实,这包括房屋的权属、位置、建筑面积、用途等方面。而人员死亡的情况不是房屋自身的质量瑕疵,不属于必须向当事人告知的事实。除非买家在合同签订前提出过该特殊要求,并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证明,否则欺诈、重大误解之说都不能成立。

    本案中,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应当由买家承担,一旦业主反诉,买家反而可能承担被没收定金的苦果。

    对于中介公司而言,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买家恐怕会迁怒公司,影响中介公司的名誉。因此,如果中介方事先知道所租/售的物业有“不吉利”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买家。一旦发生案例情况,尽量做房东工作,要求其降低价格或者退还买家定金,协商解除该合同。

 

                                    中联地产法务处    孔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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