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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买方刘先生和陆小姐通过中介购买了位于深圳市西乡某物业,交付了定金65000元,但因卖方与他人存在债务纠纷,交易房产被查封,导致不能继续交易。经中介联系买卖双方协商,建议卖方用房款还掉欠款以解除查封继续交易,但卖方不同意。最终买方将卖方与中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卖方承担返还双倍定金的违约责任,卖方还要求中介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判,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卖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双倍返还买方定金13000元,驳回买方要求中介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法律分析:
1、房产被查封卖方有解封义务,不履行此义务将构成违约。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就是说卖方要解除在交易物业上的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但是在本案中,卖方不同意进行清偿欠款以解除查封的行为,导致交易不能进行,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买方可以解除合同,追究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2、要求中介在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承担违约责任或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认为,中介并非房产买卖合同的义务方,也不是担保人,因此不予支持买方此请求。另外,中介在交易前查档时房产并未查封,在知道查封情况后积极约买卖双方解决,本身也尽到了中介义务,故该案交易不能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中联地产 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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