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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姓名:吉建亮律师
单位: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职位:专职律师
访问人数:26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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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公告
    吉建亮律师,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0920091110748,法律咨询热线:1356444767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先后工作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远通房地产开发公司、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多次参加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培训、欧洲商学院MBA培训、企业法律顾问培训、法律职业技能培训;
    从业以来,始终从严要求自己,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先后担任上海本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可邦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武蛟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茂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上海怡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恩德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芷璇塑粉有限公司、上海西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新粒子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上海雄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旭新旅游箱包有限公司、上海业庭游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总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凡舜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森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巍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通畅管道有限公司、上海天泽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上海力诺塑胶艺品有限公司、上海蔻薇尔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隽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巨亨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上海晶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皓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博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柏迪雅木业有限公司、上海百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上海阿咪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阿尔法模塑有限公司、纪胜(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集鑫纺织有限公司、上海仁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心迪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法律顾问维护工作,具备服务于高端客户、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并形成了自己的律师团队。
    擅长领域:企业常年顾问、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务追讨、合同纠纷、合伙联营、经济仲裁、海事海商、公司收购、股份转让;QQ法律咨询:539539449;E-mail: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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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意向书要注意 (2009-7-22 15:21:49) [发送到微博]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徐小姐交给上海博博(化名)房地产经纪事务所3万元的意向金性质转换为定金,对于徐小姐要求博博返还意向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3月16日,徐小姐与博博签订《委托购买意向书》,购买本市一处价格为148万元的房屋。双方在意向书中约定,徐小姐为表示购买的诚意,应于签订意向书同时支付不低于总价1作为意向金;在意向书有效期内,出售方如果同意按徐小姐购买总价并同意出售,则原意向金转为定金;买卖双方应于达成意向日起3日内依房产中介商安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转移、交房等相关手续;若徐小姐在卖家同意出售房屋后又作反悔,则意向金由卖家全部没收。签约当天,徐小姐支付了3万元意向金,但4天以后徐小姐书面通知撤消委托,并要求退还意向金3万元。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

  4月中旬,徐小姐聘律师起诉到法院。她在起诉中称,当时博博推荐该房屋说该地段房源紧俏,要求与自己签订意向书,由自己缴纳3万元意向金。博博业务员还表示:“如双方谈不成或你不愿意购买,意向金全额退还。”如此才签订《委托购买意向书》并支付3万元意向金。博博则辩称,收取意向金是上海房产经纪的一种交易习惯,“谈不成”是指购房人条件不被卖家所接受,这种情况下当然要退还意向金。而卖家对徐小姐的购房条件予以确认,故意向金转为定金的条件已经成立。

  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委托购买意向书》属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卖家接受了徐小姐提出的条件,并收取由博博转交的意向金,该意向金性质即转换为定金。而博博收取意向金的行为,系代卖家收取定金、且已将该款转交给卖家。原告徐小姐要求返回意向金的诉讼,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房地产法律法规无意向金提法

  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李鸿光表示,在巧嘴簧舌的业务员百般劝说下,买房人搞不好就要吃套。打算买房的人一定要三思而行,或者请专业人士做参谋把关。

  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中有定金、保证金、违约金之称,而没有什么意向金的提法。何为意向金?在房产资料解释中没有这样的提法,要么是定金,要么是保证金。意向金在怎样情况下可转换定金、保证金?实际只是房产中介商的一番解释而已。在今后的二手房交易市场中,房屋买卖合同中还是规范提法比较好,那就是定金、保证金或者违约金。所以,提醒大家注意在签购房意向书时要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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