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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建亮律师,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0920091110748,法律咨询热线:1356444767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先后工作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远通房地产开发公司、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多次参加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培训、欧洲商学院MBA培训、企业法律顾问培训、法律职业技能培训; 从业以来,始终从严要求自己,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先后担任上海本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可邦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武蛟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茂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上海怡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恩德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芷璇塑粉有限公司、上海西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新粒子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上海雄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旭新旅游箱包有限公司、上海业庭游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总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凡舜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森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巍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通畅管道有限公司、上海天泽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上海力诺塑胶艺品有限公司、上海蔻薇尔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隽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巨亨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上海晶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皓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博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柏迪雅木业有限公司、上海百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上海阿咪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阿尔法模塑有限公司、纪胜(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集鑫纺织有限公司、上海仁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心迪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法律顾问维护工作,具备服务于高端客户、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并形成了自己的律师团队。 擅长领域:企业常年顾问、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务追讨、合同纠纷、合伙联营、经济仲裁、海事海商、公司收购、股份转让;QQ法律咨询:539539449;E-mail: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
在当今社会,男女没有经过婚姻登记而同居生活,已经司空见惯,男女双方因关系不和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也不足为奇。
从理论上讲,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可分为婚内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比较复杂,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以同居的男女双方是否有配偶为标准可分为一方、双方有配偶的同居和双方无配偶的同居;以同居主体是否以夫妻名义为标准可分为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义,均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仅仅是一种事实。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实际上,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纠纷的往往是财产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抚养等现实问题,这样的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上可见,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处理,最核心的问题不在于同居关系本身该不该解除,而在于应当按照什么样的原则来解决财产纠纷。当事人起诉后,系根据民法中关于共有关系财产分割的原理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女性维权律师提醒注意的是,由于非法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
因此,为了惩罚“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者”、“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者”,切实保护婚姻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法院在分割此类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时,不能完全与处理双方无配偶同居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一样,而要进行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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