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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姓名:吉建亮律师
单位: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职位: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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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公告
    吉建亮律师,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0920091110748,法律咨询热线:1356444767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先后工作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远通房地产开发公司、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多次参加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培训、欧洲商学院MBA培训、企业法律顾问培训、法律职业技能培训;
    从业以来,始终从严要求自己,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先后担任上海本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可邦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武蛟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茂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上海怡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恩德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芷璇塑粉有限公司、上海西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新粒子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上海雄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旭新旅游箱包有限公司、上海业庭游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总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凡舜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森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巍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通畅管道有限公司、上海天泽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上海力诺塑胶艺品有限公司、上海蔻薇尔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隽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巨亨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上海晶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皓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博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柏迪雅木业有限公司、上海百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上海阿咪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阿尔法模塑有限公司、纪胜(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集鑫纺织有限公司、上海仁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心迪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法律顾问维护工作,具备服务于高端客户、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并形成了自己的律师团队。
    擅长领域:企业常年顾问、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务追讨、合同纠纷、合伙联营、经济仲裁、海事海商、公司收购、股份转让;QQ法律咨询:539539449;E-mail: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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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2011-7-28 16:55:38) [发送到微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已入境的外国人或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需出境的中国公民,可凭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出境,不需再办理签证,同时还规定了上述人员中不准出境的条件。

  过去由于对不准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限制办法无明确规定,以致某些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借出境之机逃避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国家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政治上带来不利的影响;还有些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的,却采取限制出境甚至扣留证件的办法,也造成了不好影响。为有效地执行两个出入境管理法,处理好不准出境的问题,特制定《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了对某些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不准其出境,现将贯彻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需要限制已入境的外国人出境或者限制中国公民出境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在执行中应当注意:凡能尽早处理的,不要等到外国人或中国公民临出境时处理;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不要采取扣留证件的办法限制出境;凡能在内地处理的,不要到出境口岸处理,要把确需在口岸阻止出境的人员控制在极少数。

  (二)限制外国人或中国公民出境的审批权限:

  1.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限制出境的决定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2.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3.国家安全机关对某些外国人或中国公民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时,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4.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

  5.对其他需要在边防口岸限制出境的人员,可按1985年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做好入出境查控工作的通知》(〔85〕公发24号文件)精神办理。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办法:

 1.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了结之前,不得离境;

  2.根据案件性质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办法,或令其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准予出境;

  3.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但应在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处理了结,同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国家安全机关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如在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不能了结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安机关。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及公安机关对某些不准出境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样式附后,自行印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阻止出境的,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控。在紧急情况下,如确有必要,也可先向边防检查站交控,然后按本通知的规定,补办交控手续。控制口岸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交控手续。

  附:《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说明

  (一)应逐项详细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外国人姓名一栏,既写中文又写外文。护照号码前如有外文字母,字母应与数字号码一并填入通知书。

  (二)控制期限限于三十天以内。

  (三)超过控制期限仍需控制的,应重新办理审批交控手续。在控制期内已无需再控制的,应立即通知撤控。已超过控制期限。而未办理续控或撤控手续的,作自行撤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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