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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兵法之《守门神》--构筑防止利润流失之门店防火墙
房东无视有保证金的独家委托,官司惨遭败诉。
案例回放:
2007年8月,某中介公司与业主李先生签订了一份《限时独家销售委托书》。委托书中约定:李先生委托中介公司独家销售位于浦东南路的一套物业,售价为人民币280万元,委托期内李先生自行撮合成交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均应向此中介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佣金,计人民币2.8万元,委托期限为2007年8月16日至10月15日。 该委托书还约定了中介公司支付给李先生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如到期前未能将房产售出,李先生可以没收这笔保证金。 几经努力,中介公司在委托期的最后一天成功找到了买家。但当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带着买家来找李先生签约时,李先生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缔约。中介公司经过了解发现,其实李先生在委托期届满前已通过其他中介机构将该房成功出售。眼看自己之前做的努力付诸东流,中介公司一怒之下将李先生告上法院。 庭审中,李先生表示自己提前将房屋出售其实并不划算,实际成交房价仅220万元,相比与中介公司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价整整少了60万,完全是因为急于用钱才会违约出售房屋。而对这种独家授权的形式,李先生表示仍不十分了解。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中介公司通过支付保证金取得独家委托销售权,限制了被告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李先生在委托期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屋,属于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务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双方应当认真遵守。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加重对方责任或免除己方责任的条款当属无效。 2、李先生签署了《限时独家销售委托书》,同时也收取了中介公司的3000元保证金,表明其对合同条款有充分的了解,双方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故此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该合同的约束。
门神支招: 1、独家委托系中介公司之间竞争有效资源的方式之一,支付保证金的独家委托是有一定风险的,一般在行情上涨的期间,此运做模式比较多。 2、独家委托除上述案例外,其他常见情况还有因房价上涨,房东不满足当时委托价格又惧怕违约金惩罚而不配合看房等情况,需要中介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取证,比如录音电话或是催告函等。 3、独家委托,尤其是付保证金的,最好是方便看房的钥匙房,并且业主人况相对好的物业。 4、一旦发生上述案例情况,最好的办法是先通过沟通,如沟通无效再选择诉讼,以起到教育客户,规范市场的作用,也能提高业务人员开发独家委托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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