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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房主情何以堪 (2010-10-12 12:28:01) [发送到微博]
  一、案例回放
    李先生通过某中介将其房屋出售给王先生,合同价是155万,当天王先生交给了李先生12万定金,交给中介公司3.7万服务佣金。快到90日过户期了,王先生多次和李先生沟通合同继续履行问题,但是无果。无奈王先生将李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在调查中发现李先生在收到了王先生的定金后又通过中介公司的另一家店面以175.5万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张女士。并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
二、法院判决
  法院在接到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一、李先生与王先生签署合同真实有效,因房屋已经过户给第三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判处买卖合同解除,李先生双倍返还定金24万。二、李先生赔偿王先生先行缴纳的中介费3.7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先生承担。
三、关联法条
  1、《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四、案例分析
  1.本案中,李先生在依据合同及其定金协议收取了王先生定金后将房屋再次出售,虽然前后两个合同均成立并且生效但是针对和王先生订立的合同,因李先生已将房屋过户给他人,根据物权排他原则,王先生的合同之债不能对抗物权,那么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先生就应该承担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2.王先生可以选择违约金亦可选择定金适用,但是因为合同法贯彻的损害填补原则所以二者只能择一,不可以同时选择。针对王先生缴纳给中介公司的费用,法院认可了这一损失系李先生的违约行为所致故由违约方来承担。
五、要点提示
(一)居间成功后一方违约何种情况中介可以收取佣金
  1、合同签署主体是否真实有效,有代理人的是否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一定要明确委托内容及其权限,其中公证的委托书效力优于其他委托书)
  2、买卖、居间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无重大法律瑕疵(如房屋性质、有无房产证,又如房屋是否设定了抵押,房屋建筑年代等)。
  3、合同是否有了实际的履行,比如业主是否收取了定金或者客户已经进行了评估贷款等等(考虑这点是为了增加我们成功追佣的机率)。
  4、案例只涉及到了业主违约但实际中客户违约也屡见不鲜,为了尽到居间方义务,确保收佣有充足依据,应在发生纠纷后及时发送函件催促双方履行并告知违约风险。
(二)上述条件核实后还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中介公司促成交易,一定要先行核实房屋是否做过网签,做过的要告知业主先行撤销,因为撤销网签的流程各个区县规定不一致,所以可以和签约中心同事及其客服同事沟通具体如何操作。
  2、如出现合同价与成交价不一致时,中介公司在操作中更需谨慎,按照公司规定来办理,签署公司规定的资金自行划转声明、装修款补充协议等,另外一旦涉诉了一定要及时和公司法务部门联系沟通,降低公司收佣风险。只要按公司规定签署合同较为规范,出现业主或客户违约的情形,不予交纳佣金或是要求我们退还佣金的,都可向法务咨询,一般情况如中介公司无责的,佣金有权收取。

 

依法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如果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按照实际情况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实际损失,但承担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实际损失不得累加主张即只能主张一项。回到以上案例,因业主已把房屋“一房二买”且已过户,所以客户要求业主继续履行合同已无法实现,所以客户选择了要求业主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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