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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是我们这个社会的细胞,也是一个个因为婚姻和血缘作为连接纽带的利益团体。既然涉及利益关系就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调整,因为房产在婚姻家庭财产中所占的比重很大,所以婚姻房产的法律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它往往成为婚姻财产纠纷中的焦点。本人依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并结合多年办案的实务经验,在下文中将谈一谈婚姻房产法律问题。
一、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现行的婚姻法律规定比原先旧的规定有了很大的进步,原先我国的婚姻法律规定是在双方结婚后到一定的年限,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将转变为双方共同所有。这是很不合法理的。现在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也为一方所有的规定是更合法理。
二、父母为双方结婚购买房产之法律归属。在现实情况中,出于中国人的传统习惯和父母对子女的爱护,很多的父母为子女结婚而购买房产给子女。那么,这房产在法律上归属如何呢?这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在结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房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里的除外情况要有足够的证据)在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也要有证据)判断结婚前还是结婚后要以结婚证为准,不能以签定婚约和办结婚酒席为准。
三、在婚姻关系存继期间,因继承或赠与而得到的房产之法律归属。在一般情况下,该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的,那么就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四、夫妻单方对外转让房产的法律问题。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也规定,共同共有财产要经共有人都同意才可处分,否则一般将无效。所以,现实中出现夫妻对外转让房产签定合同后,以前述理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而产生不少这方面的纠纷,本人认为,在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一方的情况下,且又是该一方对外签转让合同的,那么,另一方就不能以未经其同意而主张合同无效。在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的情况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表示转让房产的,夫妻的一方不得以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而对抗善意购买人。因为夫妻双方互有代理权,同时也是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和表现代理的原理。
五、离婚后,一方没有住处可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在另一方的房屋继续居住一定时间。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婚后没有住处,就属于生活困难。作为另一方就有帮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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