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拿到“收件单”并不代表没有交易风险
二手房交易中,当交易双方或代办的中介公司将房产过户交到房产部门的受理窗口后,房产部门审核资料无误后,会开出一份“收件单”,购房者凭“收件单”领取自己的房产证。通常交易双方以房产部门开出的“收件单”作为交易流程中付款的主要标志。购房者一般在签合同时仅支付一笔定金,拿到“收件单”后再支付大部分购房款,拿到房产证后再支付尾款。交易双方都认为,房产局开出“收件单”,交易税费也交了,这个交易基本没有风险了。但从法律角度,此时也还有风险。 风险一,被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查封。根据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如果卖房者与第三方产生纠纷,法院可以根据第三方的申请在“收件单”开出后,新的房产证颁发前查封该房产。但购房者已缴纳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产的这种情况,法院不得查封。当然,这种在交易中被法院查封的情况并不多见。一类是购房者运气太差,刚刚碰上法院查封。一类是卖房者与他人串通,伪造债务,导致法院查封。这类情况更多些。对此类情况,购房者要积极参加诉讼,提出异议。 风险二,卖房者伪造证件导致的风险。一般情况下,“收件单”的开出,表明房产部门的经办人员已对提交的资料审核无误。但我办理的一件房产案件中,卖房者提供的房产证是真的,土地证是假的。房产部门并没有认出假的土地证。当然,随着武汉市房产证、土地证的一起办理,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对此类情况,购房者要及时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土地证。 因此,大家在二手房交易中不能因为“收件单”的开出而认为万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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