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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进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199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华中师范大学经济法研究生。 胡进律师从业近十年来,为几十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先后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胡进律师擅长办理房地产、人身损害、婚姻、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电话:13971326269 办公地址: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泰合广场506室 |
尽愚
现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公司经常要求购房者先签订一份《购房诚意书》,缴纳一笔诚意金。当购房者不购房,要求中介公司退款时,可能会遭到拒绝。中介公司对于退款的要求,有两种处理方式。诚意金已交给卖房者的,诚意金转变成定金,是否退还由卖房者决定;诚意金没有交给卖房者的,可以退还。
我认为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诚意金并不能转变成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购房者与中介公司签订的《购房诚意书》中没有明确约定诚意金具有定金的性质,不论该款项是否交给卖房者,都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关于定金的规定。
如果《购房诚意书》中约定不明或有歧义,应采纳不利于中介公司的解释。因为购房者和中介公司签订的《购房诚意书》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如果《购房诚意书》中对诚意金约定不明,诚意金也不能转变成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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