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添加关注成功! 你可以去个人中心查看你关注的人与关注你的人 |
|
| 胡进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199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华中师范大学经济法研究生。 胡进律师从业近十年来,为几十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先后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胡进律师擅长办理房地产、人身损害、婚姻、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电话:13971326269 办公地址: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泰合广场506室 |
尽愚
新的二手房交易资金制度
从2007年11月1日起,武汉市房产中介公司在办理二手房交易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程序办理。早在2006年12月29日,建设部、人民银行就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实行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即二手房交易双方通过房产中介在银行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该帐户的名称为房产中介公司名称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该帐户不得支取现金,只能转帐。资金划转必须有房产中介公司和交易双方等三方的当场签名(章)。交易完成后,银行凭房产部门开出的房产交易登记收件单及三方签名(章),将购房资金划入卖方的帐户。
这种交易方式的实施可以充分保护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的资金安全。在这个制度实施之前,经常有客户咨询,如何控制交易资金的安全。我当时都建议他们在银行开设共管帐户,一方掌管财务章,一方掌管私章。但这个建议实施起来比较麻烦,不方便。但同时,房产中介公司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天津曾发生一大型中介公司携带客户上千万元的交易资金逃之夭夭,给广大客户造成巨大损失。正是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国家制定了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因此,大家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发现房产中介公司没有执行这个制度一定要抵制,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利益,保证资金的安全。
| 您现在发表的是匿名评论。 | ||
| 发表评论 | ||
| 昵称 | (您可以在此修改昵称,不超过20个字符或10个汉字) | |
| 内容 | ||
| 评论并转载文章 分享到微博 | ||
| 搜房用户可以先登录再评论 | ||
对不起,您的账号尚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评论不能同步到微博!
copyright © SouFun.com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搜房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