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以合同更名形式转让房产的合同效力,在法律界上有一定的分歧。第一种观点,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其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第二种观点,该合同效力待定。其依据是《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而合同更名中的出卖方并没有取得合同约定房产的权属证书,因此其无权将房产出售给他人,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限。因此,他们认为只有该合同经开发商认可或出卖方取得房产证后,该合同才有效。第三种观点,该合同是效力待定。但与第二种依据不同,他们认为该合同是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因此他们认为出卖人转让其商品房购买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应经合同相对方开发商的同意,该合同方生效。第四种观点,该合同有效。其依据是出卖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经房产局预告登记,而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出卖人已实际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其有权将房产出售。第五种观点,该合同有效。其依据是该合同实质为出卖人与开发商解除原买卖合同,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新的购房合同。因此,该合同签订即有效,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现在,武汉市法院审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一般认定为有效合同,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其理由就是第五种观点。
以上是我在办理房产案件中的一点心得和体会,望对来去匆匆的广大看客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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