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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邓公改革开放、恢复高考之福,二十年前,从边陲一著名贫困山区,考入首都某著名高校。因此之故,至今仍在家乡有教育牌坊之嫌。当时京城,除了古房子、老房子,鲜有新房子。在相当程度上因为住房之故,研究生毕业后,进入国家某保密部门工作,历十余载,数易其家。从集体宿舍到一间房,从一间房到一居室,从一居室到两居室,总是排队等房,总是从老房子搬进老房子!总在体制内排队,安居之梦难圆。眼见京城楼市,烽烟四起,新盘辈出,学弟多成地产大腕。幸得贤妻刚烈,数年前打破铁饭碗,加入打工白领之列;另借国家信贷之便,可以寅吃卯粮。长期负债,置业而居,遂成业主。然楼市水深水更浑,业主权益多受损。因此关注楼市风云,网络纵横,得以与楼市结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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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是道德问题 (2009-11-20 9:28:59) [发送到微博]
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是道德问题
文/卢周来(北京)
企业除了以利润为目的之外,还应该兼顾社会责任,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共识。但以往讨论企业的社会责任,也仅仅局限于道德领域来讨论,这就给人们一个印象:企业兼顾社会责任,就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既然是道德问题,那么,社会责任对企业来说应该是一个“软约束”。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讲社会责任,但完全是企业领导人自愿的事。换言之,如果企业不讲社会责任,也并没有什么过错。
但这种说法最近在西方企业界受到了挑战。在美国,托马斯?唐纳森和托马斯?邓菲是企业伦理学权威,两人均任教于著名的沃顿商学院。前者担任过美国企业伦理学学会会长,后者则担任过沃顿学院法律研究系的主任。而且两人都曾经为许多跨国公司讲课并任商业顾问,其中包括赫赫有名的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摩托罗拉公司、壳牌国际公司等等。就是这样两个人,在他们的一本新著《Ties That Bind: A Social Contracts Approach to Business Ethics(有约束力的关系:企业伦理的社会契约方法)》中首次提出,企业必须将其社会责任作为硬约束,必须将遵守社会伦理道德与遵守律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其原因在于,企业社会责任,绝不仅仅是道德问题。
事情还要从两位企业伦理学家帮助壳牌国际公司进行一次成功的危机公关说起。
1990年代初期开始,壳牌国际一直在非洲的尼日利亚三角洲推行一项合同额达36亿美元的天然气开采计划。一些尼日利亚人认为,这项计划将对他们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自然环境产生致命破坏,就组织起来对这项计划进行抗议。尼日利亚政府为配合壳牌国际此计划,不顾当地百姓抗议,而组织强行拆迁与开发,于是,抗议演变成暴力事件。在暴力事件中,有几位土著男子被警察射杀,有更多的抗议者被抓。在经过短暂的审讯后,尼日利亚政府竟然对被抓的9名抗议者判处死刑,并且不顾国际人权及环保组织激烈反对,很快对9名抗议者执行了死刑。
客观地说,从始至终,壳牌国际并没有直接介入尼日利亚政府与当地土著人之间的冲突,与9个人被处死也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此事被《经济学人》杂志披露后,学界及媒体并没有花很大力量去谴责尼日利亚政府,而是将批评的矛头集中到了壳牌国际,一时间壳牌国际成了破坏环境、蔑视人权的罪魁祸首。作为初步反应,壳牌国际选择的是讲清真相与自我辩护。壳牌国际老总赫克斯特洛出来澄清说,与对环境的很轻的危害程度相比,壳牌国际在尼日利亚的项目给尼日利亚人带来的收入的增加要大得多;至于政治方面,壳牌仅仅是一家私营企业,从来不干预政治,更没有在尼日利亚政府与土著民的冲突中进行任何幕后活动。
但社会舆论对壳牌国际的自我辩解不仅不接受,反而持更加激烈的批评。欧洲几百万消费者声称将抵制使用壳牌国际提供的天然气,美国几个大城市则警告将抵制所有壳牌国际产品;《经济学人》发表评论反驳说,壳牌国际作为尼日利亚最大的石油生产商,为尼日利亚政府提供了近50%的政府岁入;且这些政府岁入中的绝大部分并没有转化为老百姓的福利,而是落入了腐败官员的腰包。在这种情况下,壳牌国际还能说自己与尼日利亚没有任何政治影响?“甚至上帝也站到了壳牌国际的对立面”:世界基督教协会谴责壳牌国际在尼日利亚的分公司的确污染了奥戈尔地区,以及面对政府的野蛮行径无动于衷。在1997年《金融时报》组织的欧洲最受尊重的公司年度评比中,壳牌公司排名大跌。舆论与社会反响已经直接影响到了其业务开展与利润维持。
两位企业伦理学家临危受命,担负起壳牌国际“危机公关”的重任。他们采取的行动是在14个国家召开圆桌会议,召集了159位壳牌执行官和145位社会人士,这些社会人士包括了压力集团成员、学术界人士、环保组织领导人、记者以及其他对形成舆论起影响的人。会上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各种意见。最后,壳牌国际通过一个“协议”。协议规定:今后壳牌国际将明确承诺对健康、安全和环境负责;同时,壳牌国际将支持“与企业的合法作用相一致的基本的人权”。这一协议要求所有处于壳牌国际控制下的联营企业实行这一承诺,并且利用它的影响在其他企业推行该政策。协议还特殊规定了履行该协议及违反该协议所面对的奖或惩,也就是说,该协议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该事件以1997年《经济学人》发表《壳牌人说抱歉》而告一段落,壳牌国际也很快恢复了其老牌最受尊敬的欧洲企业的地位。
这里有个有趣的现象。以往,企业间所订立的协议,从来是关于商业交易的。这种商业契约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而且,任何一家在阳光下运作的企业,都视遵守这种正式商业契约为企业的生命线。一个有信誉的企业最大的特征也就是在于其“契约意识”。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商业中心,矗立着一座两个实业家正在握手的雕像,它所要表达的理念就是商业承诺的严肃性。但壳牌国际在这次危机公关中,产生了一种在壳牌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一种新的协议:它是非商业交易性质的,是关于壳牌国际及其关联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方面的。但与商业契约相同的一点是,这种关于企业伦理的契约竟然也有硬的约束:因为它规定了奖惩规则。这与我们此前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单纯的道德问题”的理念也相冲突:因为如果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单纯的道德问题,就不应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而应该靠企业的自觉。
对此,两位企业伦理与企业策划大师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加以解释。他们认为,以往,我们只承认商业契约,是因为我们在传统观念中认为,商业契约是正式合同,是因为它规定了商业社会中交易秩序,因而必须受到尊重,而且必须以法律作为保证这种正式合同被履行。但实际上,一个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及习俗,它是在更大范围内规定了人类社会赖以运作的秩序,因而,与商业契约一样,它构成了“社会契约”:即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人都必须遵守的一些规则,或者说“默会知识”。正因为它也是契约,所以尽管它不是成文法,但实际上它也构成了另外一种律法,即不成文法。因而,它也应该与成文法一样得到尊重,并在某种程度上需要正式的成文法的保护。说得更白一些,企业遵守一个社会历经千年传承下来的伦理、道德、习俗,实质上与遵守商业契约一样,是在遵守社会契约。结论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表面上是道德问题,背后仍然是这个企业有没有一种契约意识。两位大师进一步分析认为,类似“保护环境”、“保护人权”这样的观念,还不仅仅是某个社会的“契约”,事实上已经成为全人类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超社会契约”。一个重视契约的企业,更应该遵守这种“超社会契约”,而不能将其视为单纯的道德问题。
由“社会责任”的契约观点,联想到中国民营企业的状况。应该承认,讲社会责任的企业越来越多,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整体上看,在许多经济学家或企业家眼中,企业就是利润的机器,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个“伪命题”;更少有经济学家或企业家,能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到“契约意识”的高度来认识。认识跟不上,“惟利是图”就是必然的了;至于从更长远的利润流考虑,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也就更不可能。这是中国某些民营企业家在中国社会中整体形象不佳的重要原因。正因此,我在这里提醒,要想在中国这样一个历经数千年、有着无数关于道德与传统的“默会知识”的民族中更好地生存与发展,中国民营企业家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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