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入苏州政策为啥这么调?
(2007-9-9 13:46:25) [发送到微博]
2007年8月27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已经正式实施。为帮助广大市民正确理解修订后的《暂行办法》,规范户籍准入登记制度,市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
问:为什么要对《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答:苏州市是全国较早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为了便于留学生、大学生、专门技术人员、投资兴办企业的经营者来苏参加经济建设,市有关部门结合当时实际,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3年4月出台了《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四年多来,经本人申请,符合户籍准入登记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迁入市区户口的达10余万人。应该说,这一办法对苏州的发展是起到积极作用的。但是,随着苏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行,《暂行办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条款因国家已有新的规定需要调整,有些已经不适应当前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市有关部门经过充分调研和多方论证,借鉴全国同类城市的先进经验,对《暂行办法》部分规定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完善和规范,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正式颁布实施的。
问:修订后的《暂行办法》有哪些规定作了调整?
答:应该说,修订后的《暂行办法》保留了原有户籍准入规定的大部分内容,比如对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基本条件没变,留学生、大学生、专门技术人员的户籍准入规定基本上没有作新的调整。但对购房、投资经商或兴办企业、父母投靠子女的入户规定作了相应调整,对迁入人员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作了新的规定。从总体上看,修订后的《暂行办法》与苏州实际情况,与全国同类城市相比,户籍准入的条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宽松的。
问:如何做好购房入户新老规定之间的衔接?
答: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对购房入户规定作了适当的调整。考虑到购房、申请入户、部门审核同意有一个期限问题。为了做好购房入户新老规定之间的衔接,保护购房入户人员的利益,经市有关部门商定,提出如下办法:(一)凡在2007年8月27日之后在苏州购买住房的,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申请的,一律按照修订后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二)凡在2007年8月27日之前已经向公安机关提出购房入户申请的,并经公安机关受理登记的,仍按2003年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办理。(三)凡在2007年8月27日之前已经取得房产证,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但目前还没有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的,自9月10日至25日内,到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办理受理登记,按2003年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办理。逾期则按修订后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