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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七类房地产不得转让 (2009-9-28 17:27:18) [发送到微博]
 

 天津七类房地产不得转让
48近期施行的《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对特殊类型房地产的转让做出了相关规定,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再行交易的,有不同于一般房地产交易的规定,例如房屋使用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取得全部产权后即可上市交易;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和历史风貌建筑,属于特殊类型的房地产,其交易也有特殊的规定。对上述各种特殊类型的房地产交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条例》还规定了七类房地产不得转让,分别是
①房地产权属未进行登记的;
②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③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
④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⑤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⑥已作他项权登记的房地产,未经他项权人书面同意的;
⑦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居住权是《宪法》规定的人民享有的政治权利,房屋由于其高价值量,是群众的重要财产,也是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本部分。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交易,有着特殊的交易规则。市国土房管局相关人士表示,在《交易条例》制定过程中,本着保护守法者利益的这一初衷,明确规定了房地产交易规则,并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设定罚则和不利的后果,使交易双方共同遵守。该《交易条例》施行后,对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将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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