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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作为业主与客户徐某签署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并约定李某于2009年9月1日前办理全权委托公证,徐某于2009年9月10日前支付首期款。但是李某直至2009年9月7日才办理了全权委托公证,徐某认为李某违约在先,拒绝支付首期款,并提出解除合同,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此案例中,李某未能在约定日期前办理公证,仅是履约迟延,但徐某未给予合理期限催促李某履约,更是在李某办了公证后拒绝支付首期款,擅自解除合同,其行为则构成了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很多人认为一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就是违约,自己就可以解除合同,其实这是一个误区,由于对合同中止与合同解除、撤销概念的理解不够,很多守约方往往作出一些不恰当行为,令自己陷入违约的不利地位,现笔者针对房产买卖合同中止的条件及中止向解除、撤销的转化进行试论,期待对上述概念不理解的读者走出这个盲区。
合同中止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了中止的事由,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合同继续履行。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及协议解除,法定解除及约定解除。在此,笔者仅探讨单方面如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
在房产买卖合同中,合同中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一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自己义务,构成履约迟延,例如未在约定日期前支付定金、首期款或者未做公证、赎楼等等,此情况下,守约方可中止履行合同,即暂停履行后续义务,待履约迟延方履约后再继续履行合同。第二,代理人无代理权限签署合同,被代理人尚未追认。此时,相对方可中止履行,催促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效力。第三,一方发生信用危机,相对方有理由对其履约能力表示质疑,例如卖方发现买方破产或者严重负债,此时,可中止履行合同,待买方证明其恢复履约能力后,继续履行合同。第四,签署合同一方无法证实自己的身份或产权,例如,签署合同时未能出示身份证原件或未出示房产证复印件,另一方有理由对其身份及产权问题产生质疑,此时可要求中止合同,待核实后继续履行。
在合同中止时,合同只是处于暂停履行的状态,此时,中止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是中止不是无限期的,中止向解除、撤销之间是可以转化的。如一方延迟履行义务,另一方可给予一个合理期限催促其履约,若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约,则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守约方便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于针对无代理权签署的合同的中止,相对人可书面通知被代理人,催告其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此时,善意相对人可以撤销合同,但需要以通知方式作出。
只有在合同达到可撤销或者解除的条件后,相对人方可终止履行合同义务,并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若是仅仅发生中止事由,相对人便擅自解除合同的,很有可能陷入违约的不利地位。因此,一定要严格使用合同的中止与解除、撤销,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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