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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姓名:纪永明
单位:房地产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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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年接触房地产行业,06年进入媒体,07年成为房地产行业记者,先后在内蒙古晨报、中国房地产报等媒体任职。09年任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商业不动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各媒体发表关于房地产行业的文章10万多字。笃信“奉献一丝光明,照亮中国地产”07年6月在搜房网开搏至今,点击率超过17万。现组织内蒙古最大购房团,帮助过上百人安家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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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农民杨富贵:我把政府告上了法庭 (2007-7-27 22:39:44) [发送到微博]
       集宁农民杨富贵:我把政府告上了法庭
初见杨富贵,是在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里。当时,他正在和律师诉说自己的官司,憨实的面庞上写满了烦恼。通过律师,记者得知了杨富贵的故事。
事件:政府违规拆迁,法院维护正义
家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武家村的杨富贵是个勤劳质朴的人。经过村委会同意,由乡人民政府批准,他于1994年在本村创办了一家水泥制品加工厂。年收入多则30余万,少则10余万。而在2004年,乌兰水泥有限公司在他厂子西侧修建了华宁热电厂。2006年华宁热电厂计划建设运煤专用通道,集宁区拆迁办为此对杨富贵的厂子进行了强制拆迁。
经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实:2004年经集宁区政府、集宁区发改委和集宁区规划局批准,内蒙古华宁热电厂建设一条由110国道通往厂区的运煤专道。2006年6月,该公司向集宁区拆迁办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办经审查后于6月13日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7月14日,华宁热电与杨富贵就拆迁补偿未能达成协议,申请集宁区拆迁办进行房屋拆迁裁决。集宁区拆迁办与7月16日决定受理后依据内蒙古集宁中集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做出集拆字(2006)第061号裁决书,裁决由拆迁人华宁热电一次性货币补偿杨富贵26万余元。但是,杨富贵觉得这个价格不能接受,并未搬迁。集宁区拆迁办经研究决定对杨富贵的房屋实施拆迁,并向集宁区政府提出申请,集宁区政府与8月15日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同意拆迁办对杨富贵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
2006年9月22日那天,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拆迁办会同公、检、法等部门,突然强行对杨富贵的厂子进行了拆除。当时,杨富贵并不在家,他的亲属进行阻拦,却无济于事。杨富贵几天后回到家中,看到自己用心血浇注的工厂化为废墟,悲痛欲绝,一病不起。一段时间后,身体恢复的他,决心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2006年10月20日,杨富贵不服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政府、拆迁办的拆迁行政裁决,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提起上诉。
乌兰察布市中院经过调查认为,集宁区拆迁办在拆迁人华宁热电厂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对方没有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提供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就为华宁热电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法院认定其违法。而且被告集宁区拆迁案办出具的评估报告没有委托人,且评估时间是在华宁热电厂未领取《房屋拆迁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所作出的评估报告程序不合法。而且,集宁区拆迁办出具的评估报告没有委托人,是在拆迁人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评估的,其评估机构的选择也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选择。所以乌兰察布市中院判定由集宁区拆迁办委托集宁区中集评估事务所做出的评估报告不合法。集宁区拆迁办依此做出的强制拆迁也是不合法的,应予以撤销。
所以中院判定:撤销集宁区拆迁办于2006年7月8日作出的集拆字(2006)第061号裁决书(内容是:裁决由华宁热电一次性货币补偿杨富贵26万余元,另加3000元拆迁安置补助费。)同时,驳回了杨富贵75万余元(按照乌兰察布市价格鉴定中心评估)拆迁补偿的请求。
杨富贵不服乌兰察布市中院的判决,上诉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期间,杨富贵多次找到集宁区政府主管领导,却没有找到解决途径。
自治区高院经过审理,2007年4月23日判决:一、撤销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决。二、撤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拆迁办集拆裁字(2006)第06号裁决书;三、判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拆迁办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四、驳回上诉人杨富贵的其他诉讼请求。然而,当记者在2007年7月13日(已经距判决下达2个多月)见到杨富贵时,集宁区拆迁办仍然没有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从2006年10月他那起法律的武器,到现在已经9个月了。由于工厂被拆除,家中的生活来源中断。在呼市读高中的小儿子由于交不起学费被迫中断学业。在内蒙古工业大学就读的大女儿也勉强维持学业。
调查:寻找矛盾根源,揭露事实真相7月20日(距高院判决下达已有3个月),记者前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就集宁拆迁办非法拆迁一事进行了深入采访。在集宁区拆迁办,记者见到了拆迁办现任主任陈慧勇。他对记者说:“ 拆迁杨富贵的厂子是我的前任经手的,我并不十分清楚,我只是在高院审判时去应诉了。根据高院的要求,我们正在重新进行行政行为。目前杨富贵拆迁补偿的价格评估工作已经上交到上级部门——集宁区房管局。由房管局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估。”
对于为什么要强制拆迁这个问题,陈主任介绍:“按照《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双方达不成协议就可以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一种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拆迁的申请。通过这两种途径就可以强制拆迁。” 
然而,对于为什么要强制拆迁,记者在华宁热电厂董事长张利军那里却得到了不同的答案。张董事长说:“如何修这条路,花多少钱都,如何与当地村民协商拆迁补偿的,我都不清楚。这条路的产权不是我们的,也不是我们修。只是因为我们出了点建设资金,可以用一用。”
那么记者不仅要问:既然这条运煤专线的产权不是华宁热电厂,为什么华宁热电却是“拆迁人”?
乌兰察布市同声律师事务所主任卢云一语道破天机,他说:“国家一再强调,政府不能成为拆迁活动的主体,更不能接受企业的委托去拆迁。可是,从一开始就是当地政府的官员在活动,在和杨富贵协商拆迁事宜。而拆迁补偿又是由集宁区房管局内设的一个机构(中集房地产评估公司)来进行评估。他的办公地点就在房管局楼里,原本是房管局的一个科室。后来政策要求把它推向市场。房管局出了一百万注册资金,然后指定了两个干部做为这个机构的法人。这个机构对外是以公司的名义运行,实际上还是房管局的一个科室。这些,从工商局备案的材料就可以查到。”
卢律师还向记者透露:“集宁拆迁公司原先是一个机构两个牌子,一个牌子是‘集宁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另一个牌子是‘集宁拆迁总公司’。进行拆迁活动时,先由拆迁公司出面对被拆迁户进行动员。如果拆不了,就由拆迁办出面下个裁决进行强拆。后来由于他们这样做经常被诉讼,他们就把一个公司分成了三个公司。但办公室还是和集宁区拆迁办在一起。当地政府认为不插手拆迁活动,就出不来政绩,于是就直接来操作拆迁活动。政府需要评估多少钱,评估机构就给评估多少钱。这就是为什么一天之内对老杨的房子会有三份不同价格的评估报告。”
他还对记者说:“老杨的拆迁问题和一般的城市拆迁不是一回事。一般的城市拆迁市在城市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老杨所盖的工厂用的是武家村的土地,严格意义上说是农村的集体土地,不能套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华宁热电修的这条运煤专线,并没有履行农业用地转国有土地的手续。这个项目的审批是由集宁区政府审批,完全是越权审批,规划也只是一个红头文件,并没有规划许可证。拆迁方案也没有。拆迁项目本身的启动就不具有合法性。”
症结:强制拆迁容易  重新裁决困难
    自治区高院是在4月23日给集宁区拆迁办下达了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司法建议书》。为什么指令下达三个月后,集宁区拆迁办仍未履行新的行政行为?
记者带着疑问走访了集宁区房管局和集宁区政府。在房管局,办公室主任兰生接待了记者。记者提出想见到专家评估委员会的成员以了解杨富贵事件的具体情况。兰主任对记者说:“目前房管局组织的专家评估委员会正在对杨富贵的厂房进行评估。至于评估价格,还需要一段时间。具体负责人都不在,如果想见,过几天再来。”
在集宁区政府,记者见到了分管城建的雷儒鑫区长。
记者问:“我们想了解一下杨富贵案件的情况,您能否介绍一下。”雷区长:“我们目前按照高院的意见正在走程序。”记者问:“走到什么程度了?”雷区长答:“这个问题可难住我了,按照高院的意见是一个月之内,现在已经有半个月了吧。”记者问:“杨富贵厂子应该属于集体土地吧”雷区长却说:“那你要问一下集宁规划局。”记者又问:“高院判令集宁区拆迁办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是不是说明第一次执行是错误的?”雷区长:“对于他们的事情,我也不十分清楚,法院怎么判我们怎么执行。按照我们的程序早就该把他推平了。中院判下来,杨富贵觉的不合适,又上诉到高院。目前高院让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我们就重新做出。”
在集宁,记者见到了杨富贵的代理律师卢云。卢律师目前管理着乌兰察布市最大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他对杨富贵的案件梗概进行了介绍:“杨富贵的厂子原本效益很不错,现在拆除了,起码给的补偿应该能够让他恢复再生产。而现在30多万的补偿款别说恢复生产了,就连损失都弥补不了。对于老杨,只是需要一个公平。按照法律规定,拆迁办的裁决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是中立的行为。但现在拆迁办实际上是自己动员、自己评估、自己裁决、自己拆迁。体现不到这种中立性。老杨向我们求助后,我们保全证据,委托乌兰察布市价格鉴定中心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我们认为拆迁办裁决是不合法的,显失公平的。所以我们的诉讼请求就是两个方面:一是撤销集宁区拆迁办的不公平裁决,二是确定集宁区拆迁办的强制拆迁违法。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请求集宁区政府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对杨富贵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由于企业没有出面拆迁,而是由于政府拆迁办违法拆迁造成了损失,所以这个责任因该由政府承担。起动诉讼后,中级法院一审确认集宁区拆迁办违法,但驳回了国家赔偿的诉讼请求。老杨然后又提起上诉。但内蒙古高级法院判决由确认拆迁办违法改判为撤销拆迁办的裁决,判令拆迁办在一个月内重新做一个裁决。意思让拆迁办重新给老杨做一个评估价格。但是,到现在一个月已经过去了,这个裁决还没有下来。老杨虽然打赢了官司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结果。下一步的命运依然把握在政府手里。内蒙古高院认为拆迁办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给拆迁办下达了司法建议书。然而政府却没有及时吸取教训对老杨的案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也没有对老杨的损失进行弥补,让老杨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于哪家评估机构更有效力的问题,卢律师说:“发改委批准的设在各级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政府机构。按照内蒙古政府的主席令和国家发改委的文件,凡是涉案物,所有的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都不算数。只有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的才有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过文件。发改委下发给各级价格认证中心的文件里也明确了可以对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高院对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的价格是否有效进行了回避。这是很不正常的。”

后记:记者对杨富贵下一步该如何应对十分关心。就这一问题,同声律师事务所的卢律师说:“从程序上说,内蒙古高院二审已经是终审判决,对终审判决不服,老杨可以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再审。如果再不服可以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但是,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不时句号,而是判令集宁区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而一个月期限早已过去,新的裁决却迟迟没有下达。”
杨富贵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智慧令我们佩服,他那股子“舍得一身寡,敢把皇帝拉下马”的勇气令我们敬佩。然而,面对集宁区政府迟迟没有出台的新的行政裁决,我们和杨富贵一样无可奈何。采访中我们了解到,目前集宁区拆迁补偿最低是每平米900元。而集宁中集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给杨富贵工厂的拆迁补偿评估却仅有每平米600元。我们暂且不去评价价格的高低,单就集宁区拆迁办迟迟不能给予杨富贵重新作出行政裁决,我们便可以分析出,集宁区拆迁办对百姓的态度。我们为了发展进行拆迁改造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在改造中却不能无视百姓的利益。既然已经侵犯了百姓的利益就因该尽快纠正错误、弥补损失,还社会一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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