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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河北科技大学毕业之后,从事工厂,银行,IT等行业,最终选择了房地产经纪行业。一路走来,这已是我从事的第五个行业了。学工科自动化的我1996年开始改行,从事财务工作。1997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融资公司里工作,为以后从事资金风险控制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2002年5月到我爱我家任财务总监,2006年1月开始从事业务工作。"清清白白做人,明明白白做事"是我信奉的至理名言!2010年开始创业! |
按新的规定,今后申购经济适用房要综合考虑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家庭总资产等因素,根据目前看到的规定和宣武区的试点标准,的确今后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群有所减少。这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以往经济适用房范围覆盖过大,导致需求过大,供需缺口严重,分配难度加大,实际上导致经济适用房难以精确指向真正急需的低收入人群。另一方面,今后解决中低收入的居住问题,要靠梯级供给和梯级消费解决,而不是单纯的依靠经济适用房。比如,特别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房;经济条件相对好一点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再好一点的可以购买两限房;再好一点的可以租房或买二手房;再好一点的可以购买政府引导开发商开发的中低价商品房,经纪实力比较雄厚的可以购买中高档商品房。这样一来,需求就可以等到有效的分流,不必千军万马过独木桥,都去购买经济适用房。
此次新政策在申请和审批程序上采用了街道(乡镇)、区(县)、市三级审核和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两级公示的审核方式,比以往要严格的多。同时,对于骗购经济适用房者和审核失误、开据虚假证明的责任人惩罚力度都有所加强,最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威慑力大大加强。但审核效率问题和具体的惩罚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考量和细化。
政府对于新建和新分配的经济适用房采取回购的措施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单纯依靠增量模式——也就是通过新建经济适用房很难满足需求,通过政府回购和再分配的方法,可以通过存量模式解决一部分问题,从而缓解供不应求的局面。二是采取回购方式和禁止出租可以基本消除经济适用房的投资属性,从而从购买动机上防止骗购行为的发生。但是,回购也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回购价格按照届时同地段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那末这个回购价估算是否准确,就直接关系到原业主利益,要慎重考虑。二是回购会直接减少二手房的供给量,按现在二手经济适用房占每年二手房交易总量的5%计算,回购政策执行后北京二手房供应量将减少5%,这对于房源紧缺的北京二手房市场无疑是雪上加霜。所以,政府当前应该想方设法努力增加二手房房源的有效供给,从而起到促进交易,平抑房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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