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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不可分期付款:无须澄清的误读! (2007-10-10 17:39:03) [发送到微博]
国土部:开发商拿地不可分期付款是误读
 
转载:北京晚报
 
评论员:刘永超
 
    日前,国土资源部正式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39号令),该《规定》强调,受让人必须付清整宗地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方可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未按合同缴清土地全部出让金的,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对于目前一些媒体报道的,开发商拿地将不能进行土地“分期付款”,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上午指出,这个说法是误读,如果不违反合同约定,开发商拿地还可以分期付款,但不可以分期拿证。

    新规打击开发商囤地

    记者在39号令中看到,引起误读的条款是对原执行的11号令第二十三条进行修改的内容,修改后,该条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据了解,强调这一规定的原因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受让人未缴清全部出让金,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或根据付款进程和支付比例部分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造成了一些项目房子都卖了还没交齐土地出让金的现象出现,同时,也造成了一些公司只支付少量首付资金,就大量拿地的问题。39号令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后,这种行为将被明令禁止。有开发商表示,这一政策不仅规范了拿地程序,还将大大打击部分开发商蓄意囤积土地的行为。

    拿地分期付款很正常

    据了解,目前,大部分土地出让都是分期付款的,有部分土地一次性支付,是开发商想在竞争中取得优势,证明自己支付能力强,毕竟在土地招标和拍卖中,支付进度是一项很重要的指标。

    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新规定执行后,只要不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是可以的,但不再可以分期、分批拿证了,必须缴清全部出让金后,才可以拿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一开发商也表示:“一听说拿地不可以分期付款了,我就觉得不可能。一块土地动辄几亿元、几十亿元,如果不可以分期付款,大多数开发商都拿不起地了,土地供应量、房子的供应量就会更少。再说,如果不让分期支付,开发商融资成本会更高,到头来还不是加到房价上,房价会越来越高。这与大的宏观政策是相悖的。”

个人评论:

    对于一项政策的出台,往往有着多种说辞和理解。但我们只需要把握住其本质和目的,就可以直接理解政策本身所带来的影响。

    可以分期付款,但不可以分期拿证。对于开发企业而言,土地名义上属于自己的,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无法拿到手,便无法进行开工建设,根据现行规定,不达到一定施工进度的楼盘是禁止发放预(销)售许可证的,这无疑将开发企业通过收取预收款来融资的渠道给堵塞了,而这,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是融资成本最低,甚至也是占有其流动资金大部分的主要来源。

    在同一天中,一个政策的两种解读版本同时出台!一方面反映出人们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尚未统一,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政策对市场影响深远!对影响深远的政策,如果不能经过充分酝酿和考虑,将可能起到“欲速而不达”的效果,或者因不切合实际而达不到应起的目的,而成为人们的一种心理慰藉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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