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
2007年5月24日晚上,接到贵公司关于本人投诉的回复,深感失望!作为获得“京城好管家”等称呼的物业公司,根本无视事实,逃避、推脱责任,竟然做出如此不合理的回复!
一、本人之所以投诉贵公司的根本原因,是贵公司保安于2007年4月21日下午4点砸掉本人正在搭建的葡萄架,贵公司在回复函中只字不提,只说“XXXX管理处制止在公共绿地上搭建葡萄架构筑物是维护园区公共设施正常运行,遵循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是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因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抱歉”。贵公司丝毫不提保安砸掉本人葡萄架的粗暴行为,分明是无视事实、逃避责任!
二、贵公司引用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人第一次在投诉信中,向贵公司总部说明贵公司行为违法,便已经引用了此条例。依此条例,贵公司只有“制止”的权力。什么是“制止”?就是阻止本人的搭建行为。贵公司若认为本人行为违法,应该报告城管部门,只有城管部门才有权力拆除本人的葡萄架,而贵公司保安却砸掉葡萄架。所以,贵公司引用此条例,反而是贵公司本身就违反了此条例。
三、《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安人员砸掉本人的葡萄架,便是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葡萄架是本人的私有财产,贵公司若认为本人的葡萄架是非法建筑物,应该依法报告城管部门。而贵公司命令保安人员砸掉本人的葡萄架,严重违反此条例。
四、贵公司在回复函中说:“该事件发生后,我门也走访了周边业主,所有被回访的业主均表示在公共绿地上搭建葡萄架侵犯了他们的利益,持反对意见,且各业主当场在我们的回访记录上签字。”贵公司若认为该签字有效,本人亦有周围邻居同意搭建葡萄架的签字,亦同样有效!本人亦是业主,本人认为应该拆除小区内违法的建筑物,请贵公司认真执行!(“我门”是原回复函中的文字!)
五、贵公司在回复函中说:“对于小区现状,确实存在许多业主用绿篱圈绿地,在被圈绿地里种植花木的现象。作为我们物业公司,一直在努力管理,发放温馨提示、现场控制、与业主沟通、甚至诉讼圈地十分严重的住户,各种措施都采取过,日后我们更会严格管理,控制圈地现象”。贵公司既然承认小区内存在各种各样占用公共绿地的情形,这只能说明贵公司管理的无力与混乱!贵公司已经在本小区呆了五年!请问:这五年贵公司都在干什么,为什么出现这么多圈地现象?
其次,所谓“日后”是从我家开始,贵公司才会进行“严格管理”。请问:为什么从我家开始?这是否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嫌疑?而且,贵公司的“日后我们更会严格管理”,无非想说明一点:别人占用公共绿地行,你家就是不行!这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的表现!
况且,从我家之后,也有业主修建违章建筑,贵公司都已经下过整改通知。请问:贵公司“日后我们更会严格管理”体现在何处?贵公司下过整改通知后,这是否意味着就没有任何责任了?为什么我没有收到整改通知,贵公司直接命令保安人员砸掉我家的葡萄架?请贵公司给予答复!
六、贵公司在回复函中说:“如果您在公共绿地上搭建成了这一葡萄架构筑物,那么这一现象就会蔓延开来,我们允许您第一个搭,那就不可能不让第二家在公共绿地上搭建”。
首先,本人不是第一个!小区内早有业主在公共绿地搭建葡萄架、亭子,贵公司为什么不去拆除?!
其次,贵公司是否有能力制止其他业主搭建建筑物,这是贵公司的物业管理问题,本人作为业主之一,不需要为贵公司承担这份责任。请贵公司分清楚物业管理的责任!
七、作为业主,本人再次强烈要求贵公司能够公正、公平进行物业管理。本人并不是第一个在公共绿地搭建建筑物,反而是第一个“享受”到贵公司所提供的打砸“服务”!
八、贵公司保安等人员砸掉本人的葡萄架,给本人的身心与生活带来巨大的伤害。希望贵公司能够正视事实,向本人给予口头与书面道歉,赔偿本人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至于本人是否想搭建葡萄架,这是本人的意愿,届时自然会跟物业联系!
九、发生物业纠纷至今,前后已经一个多月。本人在4月23日用挂号信和5月16日用EMS,向贵公司总部总经理、两位副总经理共寄过两次投诉信。贵公司派一位女职员在5月16日下午前来察看,可见贵公司根本不重视本人的投诉!而且,贵公司总部及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只重视物业经理的意见,对本人的意见则表示因无法看到,无法下结论等等而加以搪塞!
综上所述,本人强烈地感受到本小区物业管理存在歧视业主的行为!作为在北京承担多处物业服务的公司,贵公司总部在全国享有盛誉,希望贵公司珍惜自己的声誉,能够正视事实,认真面对本小区存在的问题,真正承担责任,给予本人道歉与赔偿!
200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