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宝生死悬于一线间!
(2009-7-9 14:52:48) [发送到微博]
江宁6.30车祸促使南京城刮起了查处酒后驾车的十二级大风。
江宁6.30车祸更使有车及无车的人们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有了更痛心的认识。
车祸发生后,江宁区政府出面抚慰了受难者,并准备先行对受难者进行赔付。
对于车祸的肇事者--张明宝,市民及法学界也一直在争论其会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司法界到底会定他一个“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段时间大家都在争论着,各有各的观点,各有各的理由。
今天现代快报报道江宁区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按法律规定,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将在7日内审查做出是否批捕及是否以涉嫌该罪名逮捕的决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依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两罪之间的差别在于最高量刑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最高量刑为七到十五年(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最高为十五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量刑为死刑。
目前网上传闻及媒体报道都无法准确掌握张明宝当时的状态,唯一准确掌握情况的应该是江宁警方。即张明宝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还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目前比较能权威掌握情况的江宁警方提请报批的材料来看,江宁警方应该是依据他们掌握的现场一手材料及张明宝本人的供述判断张明宝的主、客观方面更偏向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行为。
如果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一旦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同意批准江宁警方的报捕请求,那么就意味着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未来亦有可能会以涉嫌此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即张明宝可能面临最高死刑的判决结果。
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看,若张明宝以交通肇事罪批捕或最终定罪,则其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而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或最终定罪,则按当时死亡人数及恶劣的情节来看,张明宝被判处死刑的比例大大升高,即张明宝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虽说,从法律理论角度来看,江宁警方及江宁检察院认定的涉嫌的罪名与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的判决罪名可能不一致,不能现在就对张明宝下定论。但我们再换一个角度考虑,江宁警方根据一手材料确定的涉嫌罪名,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也能一致同意的话,即意味两个司法部门都依据事实与法律规定对其涉嫌罪名做出了自己的判断,那么同为司法部门的人民法院也极有可能没有相反的意见出台,即张明宝被依该罪判处的可能性极大!
所以说,张明宝命悬一线,只看江宁区人检察院审查结果。
注:本文只是根据新闻略做分析,并不作为对张明宝最终是否批捕及以何罪名批捕,并以何罪名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何罪名定罪量刑的判断。本文只是一已推测,勿做参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