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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征集:业主是否拥有建筑改建权? (2007-11-13 14:38:36) [发送到微博]

     自11月9日《南方都市报》披露深圳银湖别墅区内的豪华别墅屡屡违规改扩建之后《执法找不到人 深圳最贵别墅区富豪违规建别墅》,有关这个违建的话题衍生得越来越多。

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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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是指责执法部门执法不力,四年来未能查处;另一方面就是这些业主们侍强无视法律。无论哪方面观点都认为这些改建别墅已违法,他们的立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11日,北京学者秋风在《南方都市报》发表《别墅改建权利应被尊重》一石激起千层浪。根据刚刚实行的《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四十三条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他呼吁“别墅改建的权利应该被尊重”。

      其实,不只是别墅,公寓楼房普通住宅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业主是否有权对自己的房屋进行改建或扩建?以往的媒体报道均是执法部门如何拆除违建建筑,而这次因为业主们的强硬背景而显得有些特殊,而又因为《物权法》的实施让这个话题又有了新的焦点。

      这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那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那么别墅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扩建是否合法?业主是否享有改建自住房屋的权利呢?欢迎房地产业内精英发表言论!

本话题由大中华别墅网编辑邹俊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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