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从事二手房法律服务多年,发现很多网友甚至是部分律师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都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买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支付首期款,卖方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所付定金。本律师在浏览本网站帖子的时候还看有律师给业主出主意,建议业主在买方未能如期付款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合同没收买方定金,实在是在误人子弟!
本人刚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业主孙小姐将世界之窗假日湾的一套房屋卖于我的当事人熊小姐,收取我当事人9万元定金,合约签订后我的当事人因故未能如期支付首期款,孙小姐随即通过中介正式告知我的当事人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在与孙小姐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我以熊小姐代理律师身份对孙小姐提起仲裁并依法申请查封了涉案房屋。仲裁过程中,孙小姐请了深圳晚报记者对案件进行了片面报道,报称我的当事人炒房不成反折10万定金,企图利用媒体的舆论导向影响仲裁的公正进行。2006年12月7日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孙小姐赔偿我的当事人20万元(含仲裁费、律师费)!实际结果是我的当事人(买方)先违约,孙小姐(卖方)反倒双倍不止地赔偿了我的当事人(违约方)的损失!
很多网友可能对此表示不可思议,其实法律规定就是这样的。我国《合同法》具有鼓励交易的原则,不允许当事人随意解除合同,规定合同任何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只有经催告迟延履约方仍不履行义务时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没有经过催告直接解除合同自己反倒构成根本违约,要承担双倍返回定金的法律后果。
所以提醒各位业主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再步孙小姐后尘!在委托律师时一定要委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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