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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姓名:张茂荣
单位: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
职位:主任律师(深圳唯一只做与房子有关的律师)
访问人数:3246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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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茂荣律师:1993年3月执业至今,知名房地产律师,深圳十大地产博客、地产草根思想家,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消费者委员会特聘律师,深圳志愿者,深圳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委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协会员,中国民建会员。
    
    ★深圳市首位也是唯一只做与房子有关的律师:包含但不限于二手一手房纠纷、婚房情侣房纠纷、继承赠与房纠纷、租赁共有房纠纷、房地产项目及建设工程纠纷等。
    
    ★点评案例先后被央视《新闻周刊》、《中国法治报道》、《第一财经》、深视《第一现场》、《深圳新闻》、凤凰卫视、东方卫视、中国之声、法制日报、中国证券报、中国经济时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深圳特区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并被中国新闻网、中国经济信息网、新华网、搜房、搜狐、网易、腾讯等等各大网站转载。
    
    ★座右铭:坦坦荡荡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服务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勤勉敬业,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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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委托看楼书》和《购房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顾客跳单须赔付中介损失! (2007-4-18 13:17:36) [发送到微博]

律师提醒:《委托看楼书》和《购房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顾客跳单须赔付中介损失!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现在当事人为逃避支付佣金不讲诚信进行跳单的情况很多,政府又倾向于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总是认为他们是弱势一方,在严格规范中介公司执业行为的同时,对最令中介痛恨的跳单行为却无能为力,而很多中介公司对于当事人的跳单行为也只是愤概,没有特别好的解决办法,甚至自己对《委托看楼书》和《购房委托书》的法律效力也存在疑问。昨天就接到某中介公司的相关咨询,对此有必要提醒各地产中介公司:《委托看楼书》和《购房委托书》当然具有法律效力。现以自己亲身所办案件予以说明。

    案例:
    被告李小姐欲购买二手房一套,2005年3月29日与原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客户看楼委托书》,约定原告为被告联系介绍购买福田区汇龙花园14号贤龙阁103房及凯丰花园D栋307房,被告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与该物业业主联系成交,否则须支付原告双倍佣金。看过楼后,被告对凯丰花园物业较为满意,并于同年4月3日与原告正式签订《购房委托书》,约定佣金3000元。后被告为了逃避支付佣金,跳过原告与业主私自成交。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委托本律师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双倍佣金6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委托看楼书》和《购房委托书》未成立生效,其房屋是后来通过中联地产购得,已支付中联佣金,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客户看楼委托书》实为居间合同,且合同内容并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条款,形式、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受该合同约束。被告在签订合同并查看约定的房屋后又通过其他中介购得该房,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评析:
    《委托看楼书》和《购房委托书》是顾客和中介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愿表示,具有合同的效力,受我国《合同法》保护,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合同独立存在,与中介公司是否居间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转让合约》无关。

    律师提醒:
    《售房委托书》、《独家代理委托书》、《客户委托看楼书》及《购房委托书》如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均具有法律效力,如发现顾客(买方或卖方)在签订过后跳单,中介公司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协商不了的情况下应当寻求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律师所诚邀深圳各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地产经纪人合作,合作咨询热线:1351020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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