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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姓名:张茂荣
单位: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
职位:主任律师(深圳唯一只做与房子有关的律师)
访问人数:324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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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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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茂荣律师:1993年3月执业至今,知名房地产律师,深圳十大地产博客、地产草根思想家,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消费者委员会特聘律师,深圳志愿者,深圳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委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协会员,中国民建会员。
    
    ★深圳市首位也是唯一只做与房子有关的律师:包含但不限于二手一手房纠纷、婚房情侣房纠纷、继承赠与房纠纷、租赁共有房纠纷、房地产项目及建设工程纠纷等。
    
    ★点评案例先后被央视《新闻周刊》、《中国法治报道》、《第一财经》、深视《第一现场》、《深圳新闻》、凤凰卫视、东方卫视、中国之声、法制日报、中国证券报、中国经济时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深圳特区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并被中国新闻网、中国经济信息网、新华网、搜房、搜狐、网易、腾讯等等各大网站转载。
    
    ★座右铭:坦坦荡荡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服务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勤勉敬业,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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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物权法》遗憾之一: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小区车库权属不明! (2007-4-4 13:15:28) [发送到微博]
    《物权法》历时十三年酝酿八次审议协商终于在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获得通过可谓举国震动,哗然一时,各大媒体、各行各业的关注程度也是空前绝后!但以一个从事15年专业律师理性的法律眼光来看,本人并不认为其规范尽善尽美,其中备受市民关注的小区车库权属问题当属其一。
 
    开发商与业主因地下车库权属之争由来已久,《物权法》通过之前人们一直将该问题的解决寄托于该法,《物权法草案》第76条第2款也曾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至此,广大有车族皆大欢喜,兴奋一时,然最终通过的《物权法》在各方利益博弈之下却取消了该规定,其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很显然,《物权法》只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权属,对其他车位只规定了小区业主的优先使用权,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情况下的权属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
 
    目前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的法律对小区车位、车库实行了“权属法定”制度,明确规定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时必须附设一定数额的车位由业享有所有权,并规定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排除法定车库的存在或改变法定车库的归属。我国《物权法》不但没有确认业主享有类似“法定车库”形式的所有权,反而取消了草案中“无约定归业主共有”的规定,必将造成一方面开发商利用优势地位以格式条款在售房合同中将小区车位“约定”归自己所有,另一方面即使不约定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业主也无法争取到车库的所有权。
 
    严正声明:本文为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转载应注明原创人和出处,非经同意,不得用于商业用途,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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