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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姓名:张茂荣
单位: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
职位:主任律师(深圳唯一只做与房子有关的律师)
访问人数:3571214
博客等级:
搜房币:
博主公告
    ★—————————————->>点击查看张律师的百度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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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茂荣律师:1993年3月执业至今,知名房地产律师,深圳十大地产博客、地产草根思想家,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消费者委员会特聘律师,深圳志愿者,深圳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委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协会员,中国民建会员。
    
    ★深圳市首位也是唯一只做与房子有关的律师:包含但不限于二手一手房纠纷、婚房情侣房纠纷、继承赠与房纠纷、租赁共有房纠纷、房地产项目及建设工程纠纷等。
    
    ★点评案例先后被央视《新闻周刊》、《中国法治报道》、《第一财经》、深视《第一现场》、《深圳新闻》、凤凰卫视、东方卫视、中国之声、法制日报、中国证券报、中国经济时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深圳特区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并被中国新闻网、中国经济信息网、新华网、搜房、搜狐、网易、腾讯等等各大网站转载。
    
    ★座右铭:坦坦荡荡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服务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勤勉敬业,优质服务。
    
    ★委托咨询:0755-83591150,13510208605,13302918605。
    
    ★本所诚邀银行、中介公司、担保公司、房地产经纪人合作,以期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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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代人买房,一字赔千金! (2008-10-22 14:15:57) [发送到微博]

警示:代人买房,一字赔千金!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真实案例:
    为规避政策,2007年10月28日通过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王小姐与李先生签订四条含标点符号仅有300余字的《双方协议》,以自己名义为其老板M(荷兰人)购买深圳市宝安区某物业,约定成交价215万,王小姐先付2千元定金,五日内补足到20万,否则自愿赔偿违约金40万元。协议对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必须条款均无约定。签约后,真实买主M因故放弃购买该房屋,王小姐将实际情况告知李先生,李先生向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小姐支付违约金4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胜诉后无法执行,李先生还申请法院查封了王小姐自住的房屋。另:因M是王小姐老板,王小姐没有要求M给其出具任何代买证明。

    法院判决: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双方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全面适当地履行。王小姐没有如约补足定金,且之后明确表示不愿购买涉案房产,已构成违约,故李先生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赔偿违约金40万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王小姐已付2千元定金,应在违约金中扣除,判决:被告王小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先生违约金39.8万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70元均由王小姐承担。王小姐不服,以《双方协议》属于预约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违约金偏高等理由提起上诉,2008年6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小姐承担。至此,王小姐草率签约代人买房,平均每字赔偿1390.06元!

    律师说法:
    1、代人买房,虽然房款由实际买主支付,但代买人是买卖合同中的法定买主,需承担房地产买卖过程中买方的全部义务,一旦实际买主毁约,代买人将承担全部法律后果,故建议网友尽量不要代人买房;
    2、以他人名义买房同样存在风险,一旦交易成功后代买人假戏真做据为己有,或被其债权人追债查封,都会给实际买主造成巨大损失;
    3、在必须代买的情况下,实际买主与代买人一定要签署代买协议,对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及可能出现的后果做出明确约定,以防到时有口说不清;
    4、本案双方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双方协议》虽然简单且没有约定交房和付款时间,但双方的买卖意向明确,应属有效约定;
    5、本案王小姐败诉是因为其不懂法且一审律师没有策划好,如果王小姐先如约补足定金,再以付款及交房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起诉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法院就会予以支持,从而避免四十万的赔偿!

    上篇文章: 《理性看待救市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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