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后悔卖房骗撕合同,一审判决依法赔偿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案情:
2007年5月6日业主任先生、凌小姐与买方周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草案,以90万元将其所购建筑面积为107.78平方米的深圳市龙岗区可园某物业(期房)卖于周先生,次日(5月7日)双方通过深圳创辉租售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周先生如约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任先生、凌小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后悔房子卖便宜,6月2日晚以需要修改合同赎楼条款为由欺骗中介人员将合同中介联、买方联带到其家,在中介人员将合同交给其更改时,把合同拿到卧室撕毁(将合同下半部分签名及定金收据撕去),为给公司有所交代,创辉工作人员坚决要求任先生、凌小姐出具说明并将谈话过程予以录音, 任先生、凌小姐拒不出具说明。
起诉:
2007年7月16日周先生以任先生、凌小姐为被告,以创辉租售为第三人将本案诉至深圳市龙岗区法院要求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提供了被撕毁的合同原件残件和完整件复印件,申请了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当庭播放了谈话录音,任先生、凌小姐代理律师承认其当事人撕毁过合同,但辩称所撕合同是5月6日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草案而非5月7日与中介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否认签订过三方《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承认收到过周先生定金5万元,对于有其签名和出具收据的三方《房地产买卖合同》完整件的复印件以没有原件为由不予认可!创辉租售对周先生陈述事实全部认可。
判决:
鉴于案情复杂,深圳市龙岗区法院组成合议庭,经两次开庭审理,最终认定两被告撕毁三方《房地产买卖合同》事实存在,并判决任先生、凌小姐赔偿周先生定金5万元(两被告托管于创辉租售的另外5万元定金判决前已由创辉租售退还原告)。
律师提醒:
合同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间接证据只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时才可以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要加强证据保护意识,防止对方为毁约销骗取合同毁证据原件。
上篇文章: 《被下逐客令,创辉何处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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