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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姓名:张茂荣
单位: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
职位:主任律师(深圳唯一只做与房子有关的律师)
访问人数:325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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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茂荣律师:1993年3月执业至今,知名房地产律师,深圳十大地产博客、地产草根思想家,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消费者委员会特聘律师,深圳志愿者,深圳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委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协会员,中国民建会员。
    
    ★深圳市首位也是唯一只做与房子有关的律师:包含但不限于二手一手房纠纷、婚房情侣房纠纷、继承赠与房纠纷、租赁共有房纠纷、房地产项目及建设工程纠纷等。
    
    ★点评案例先后被央视《新闻周刊》、《中国法治报道》、《第一财经》、深视《第一现场》、《深圳新闻》、凤凰卫视、东方卫视、中国之声、法制日报、中国证券报、中国经济时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深圳特区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并被中国新闻网、中国经济信息网、新华网、搜房、搜狐、网易、腾讯等等各大网站转载。
    
    ★座右铭:坦坦荡荡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服务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勤勉敬业,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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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结婚可在内地离婚 (2008-4-17 14:44:10) [发送到微博]
(原创)香港结婚可在内地离婚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基本案情:
    2001年7月,内地居民李某(女)与香港居民曾某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深圳市福田区购有住房,李某长期定居深圳,2006年12月李某取得香港居民身份,2007年8月李某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曾某离婚。
 
    管辖异议:
    诉讼过程中,曾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现皆为香港居民,且婚姻系在香港注册,双方在深港两地均有居所,本案应由香港法院管辖,深圳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要求驳回李某的起诉。
 
    一审裁定: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有香港法院受理,同年10月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裁定后李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裁定由福田法院受理,而曾某也以情况有变为由提出上诉又要求由深圳法院受理。
 
    二审裁定:
    深圳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婚姻纠纷,虽然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缔结地在香港,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居民,但上诉人曾某现要求由原审法院审理,上诉人李某也要求由原审法院审理。因双方当事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有住所,其上诉人曾某已承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应受理本案并进行审理。2008年1月裁定:撤销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裁定,指令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律师说法:
    1、对于夫妻双方在香港登记注册结婚,现均为香港居民,大陆法院是否必然拥有司法管辖权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本案二审法院裁定指令福田法院审理与双方合意有关;
    2、部分港人在深圳购置有大额资产,一方长居深圳,香港的离婚费用又远高于内地离婚,所以才导致部分港人选择在内地离婚;
    3、根据《民法通则》147条规定,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大陆与香港婚姻法律制度不同,离婚条件及财产分割的原则也不同,选择大陆离婚还是香港离婚有利因男女双方而异;
    4、深港虽然毗邻,但分属两个不同法域区,两地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并不乐观,选择受理法院应考虑到判决后的域外执行问题;
    5、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我国支持“一事两诉”的做法,即外国法院已经管辖或正在审理的,我国法院仍可以行使管辖权受理审判;
    6、香港居民在内地法院诉讼或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内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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