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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两法”,深圳法律适用指南 (2008-3-9 19:42:49)
“一市两法”,深圳法律适用指南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深圳经济特区,1992年2月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深圳市人大和政府从此既是地方人大和政府,又是特区人大和政府,深圳特区内外一市两法局面由此形成。
 
    目前在深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3、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4、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广东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5、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政府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特区法规规章(名称冠以“深圳经济特区”的条例、规定、决定等);6、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政府制定的深圳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名称冠以“深圳市”的条例、规定、决定等)。
 
    特区内外法律适用顺序如下(当各个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次序在先的法规优先适用):
    深圳特区内:1、深圳特区法规规章;2、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3、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规章 、深圳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部门规章;4、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深圳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1、国家法律 和行政法规;2、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规章 、深圳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行政规章;3、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4、上述法规和文件均无相应规定时,参照深圳特区法规规章执行。
 
    了解深圳法律适用的意义在于部分事宜特区内外规定不同,特区法规规章一般在特区外无约束力,当事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首先要考察其所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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