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岂能相混,公权岂能践踏私权! (2007-11-15 16:39:38)
法理岂能相混,公权岂能践踏私权!
-再谈深圳银行限额取款的合法性兼与于秀峰律师商榷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2007年11月13日南方都市报报道的深圳各大商业银行限额取款事件在深圳引起强烈反响,本律师也曾于当日发表博文《深圳银行限额取款涉嫌违法》,14日南方都市报头版头条黑体标题显示《加强现金管理,不违取款自由》,在A04、05版报道《
日取现3万“不违背取款自由”》,文中深圳市人大代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执行合伙人于秀峰律师认为:“银行监管部门对金融政策的调控是要考虑到宏观经济形势进行的,因此此次对于每日取款限额的规定,单纯地从法律角度上来考量不尽适用,考虑到国家的金融稳定和金融形势,监管部门出台金融政策也是合理的职能”,本律师对此不敢苟同,现发表自己一管之见与于律师商榷:
首先,于律师混淆了合理与合法的区别
众所周知,法治社会对政府的要求是依法行政而非依理行政,实践中合理的事情并不一定合法,在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应该是很明确的,那就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情理让位于法律。于律师如果不具有律师身份说出上述话语尚可理解,但是作为法律人却以“监管部门出台金融政策也是合理的”为由,认为深圳银行限额取款不违背取款自由原则实难令人信服。以于律师观点,我国《商业银行法》及《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储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权利到底该如何理解并执行呢?
其次,银行对其过度投现产生的金融风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以牺牲储户权利避免金融风险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据悉,深圳各商业银行此次限制取款政策的出台与银行前期过度投放现金有关。据报道,自2001年始,深圳的现金投放量逐年大幅攀升,已连续六年居全国大中城市之首,以今年前九月为例,深圳的现金投放量已占全国的近一半,大规模的现金投放也滋生了更多的金融犯罪。本律师认为这些理由并不能够成为银行肆意践踏储户的取款权利的合法理由,相反,这种结果的产生是银行自身没有决策好投现计划所致,现银行为了避免金融风险,将自己的过错后果让毫无过错的全体储户承担,本律师不知道这到底是合哪家的情理!
第三,限制市民消费方式同样违法
面对市民的强烈质疑,银行方面回复说储户可以改变消费方式,通过转帐或刷卡消费,限制取现“对普通市民的生活消费不会构成影响”。本律师认为,会不会影响市民消费与限制储户提现是否合法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储户对存在银行的资金拥有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意愿和习惯选择消费方式,银行限制储户提现建议市民转帐或刷卡消费,实质是强制改变市民的消费方式,剥夺了市民的消费方式选择权,同样侵犯了储户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传统“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的利益取舍规则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进程中日益淡化
长久以来,在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情况下的处理原则都是“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但由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并基于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理,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利益冲突,在民主法制日益完善的情况下,这种利益从属关系正在淡化,《物权法》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物权的规定便是一个最好的印证,故当今社会下,过去的利益取舍规则也不能够作为深圳银行限制提现的一个合理理由。
综上,本律师认为深圳银行置我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储户取款自由权利于不顾,以牺牲储户利益为代价弥补自身决策失误是典型滥用公权践踏公民私权的行为,本律师对于律师的合理性分析不能认同。如果风险已聚不限制取现会导致金融灾难,银行应勇敢地先承认自己的失误,提前给与储户一个合理的解释,征得储户的理解和同意,而不是粗暴地未经通知直接限制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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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右铭: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坦坦荡荡做人,踏踏实实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