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确定要将该版块隐藏吗?你可以在“栏目设置”中将其恢复。
温馨提示
添加关注成功!
你可以去个人中心查看你关注的人与关注你的人
 
温馨提示
确定要移除此人吗?移除后,此人将不在你的列表中显示,也不能接收你的动态。
 
温馨提示
是否要取消关注?
 

请输入登录信息  

博主
姓名:张茂荣
单位: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
职位:主任律师(深圳唯一只做与房子有关的律师)
访问人数:3250533
博客等级:
搜房币:
博主公告
    ★—————————————->>点击查看张律师的百度新闻
-->>点击查看张律师的搜房资讯

    ★张茂荣律师:1993年3月执业至今,知名房地产律师,深圳十大地产博客、地产草根思想家,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消费者委员会特聘律师,深圳志愿者,深圳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委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协会员,中国民建会员。
    
    ★深圳市首位也是唯一只做与房子有关的律师:包含但不限于二手一手房纠纷、婚房情侣房纠纷、继承赠与房纠纷、租赁共有房纠纷、房地产项目及建设工程纠纷等。
    
    ★点评案例先后被央视《新闻周刊》、《中国法治报道》、《第一财经》、深视《第一现场》、《深圳新闻》、凤凰卫视、东方卫视、中国之声、法制日报、中国证券报、中国经济时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深圳特区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并被中国新闻网、中国经济信息网、新华网、搜房、搜狐、网易、腾讯等等各大网站转载。
    
    ★座右铭:坦坦荡荡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服务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勤勉敬业,优质服务。
    
    ★委托咨询:0755-83591150,13510208605,13302918605。
    
    ★本所诚邀银行、中介公司、担保公司、房地产经纪人合作,以期共赢!
我的文档
日历
最近访客
正文
法理岂能相混,公权岂能践踏私权! (2007-11-15 16:39:38) [发送到微博]
法理岂能相混,公权岂能践踏私权!
-再谈深圳银行限额取款的合法性兼与于秀峰律师商榷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2007年11月13日南方都市报报道的深圳各大商业银行限额取款事件在深圳引起强烈反响,本律师也曾于当日发表博文《深圳银行限额取款涉嫌违法》,14日南方都市报头版头条黑体标题显示《加强现金管理,不违取款自由》,在A04、05版报道《日取现3万“不违背取款自由”》,文中深圳市人大代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执行合伙人于秀峰律师认为:“银行监管部门对金融政策的调控是要考虑到宏观经济形势进行的,因此此次对于每日取款限额的规定,单纯地从法律角度上来考量不尽适用,考虑到国家的金融稳定和金融形势,监管部门出台金融政策也是合理的职能”,本律师对此不敢苟同,现发表自己一管之见与于律师商榷:
 
    首先,于律师混淆了合理与合法的区别
    众所周知,法治社会对政府的要求是依法行政而非依理行政,实践中合理的事情并不一定合法,在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应该是很明确的,那就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情理让位于法律。于律师如果不具有律师身份说出上述话语尚可理解,但是作为法律人却以“监管部门出台金融政策也是合理的”为由,认为深圳银行限额取款不违背取款自由原则实难令人信服。以于律师观点,我国《商业银行法》及《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储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权利到底该如何理解并执行呢?
 
    其次,银行对其过度投现产生的金融风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以牺牲储户权利避免金融风险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据悉,深圳各商业银行此次限制取款政策的出台与银行前期过度投放现金有关。据报道,自2001年始,深圳的现金投放量逐年大幅攀升,已连续六年居全国大中城市之首,以今年前九月为例,深圳的现金投放量已占全国的近一半,大规模的现金投放也滋生了更多的金融犯罪。本律师认为这些理由并不能够成为银行肆意践踏储户的取款权利的合法理由,相反,这种结果的产生是银行自身没有决策好投现计划所致,现银行为了避免金融风险,将自己的过错后果让毫无过错的全体储户承担,本律师不知道这到底是合哪家的情理!
 
    第三,限制市民消费方式同样违法
    面对市民的强烈质疑,银行方面回复说储户可以改变消费方式,通过转帐或刷卡消费,限制取现“对普通市民的生活消费不会构成影响”。本律师认为,会不会影响市民消费与限制储户提现是否合法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储户对存在银行的资金拥有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意愿和习惯选择消费方式,银行限制储户提现建议市民转帐或刷卡消费,实质是强制改变市民的消费方式,剥夺了市民的消费方式选择权,同样侵犯了储户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传统“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的利益取舍规则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进程中日益淡化
    长久以来,在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情况下的处理原则都是“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但由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并基于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理,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利益冲突,在民主法制日益完善的情况下,这种利益从属关系正在淡化,《物权法》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物权的规定便是一个最好的印证,故当今社会下,过去的利益取舍规则也不能够作为深圳银行限制提现的一个合理理由。
 
    综上,本律师认为深圳银行置我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储户取款自由权利于不顾,以牺牲储户利益为代价弥补自身决策失误是典型滥用公权践踏公民私权的行为,本律师对于律师的合理性分析不能认同。如果风险已聚不限制取现会导致金融灾难,银行应勇敢地先承认自己的失误,提前给与储户一个合理的解释,征得储户的理解和同意,而不是粗暴地未经通知直接限制取款。
 
    以上意见仅属个人意见,欢迎网友提出不同观点讨论。
 
欢迎浏览本文姊妹篇《深圳银行限额取款涉嫌违法
 
欢迎阅览我的更多文章

                                                                                
房地产、婚姻家庭、侵权赔偿、法律顾问咨询专线:075521239772  13510208605
 
2007年深圳十大地产博客 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张茂荣
实力胜于雄辩,点击>百度新闻 雅虎资讯 谷歌资讯 搜房快讯查看张律师的新闻报道
座右铭: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坦坦荡荡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阅读 (3434) | 评论 (3) | 转载 | 收藏 | 举报/意见
文章评论:
您现在发表的是匿名评论。
发表评论
昵称 (您可以在此修改昵称,不超过20个字符或10个汉字)
内容
评论并转载文章 分享到微博 
搜房用户可以先登录再评论

copyright © SouFun.com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搜房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