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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姓名:张茂荣
单位: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
职位:主任律师(深圳唯一只做与房子有关的律师)
访问人数:3250652
博客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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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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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茂荣律师:1993年3月执业至今,知名房地产律师,深圳十大地产博客、地产草根思想家,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消费者委员会特聘律师,深圳志愿者,深圳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委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协会员,中国民建会员。
    
    ★深圳市首位也是唯一只做与房子有关的律师:包含但不限于二手一手房纠纷、婚房情侣房纠纷、继承赠与房纠纷、租赁共有房纠纷、房地产项目及建设工程纠纷等。
    
    ★点评案例先后被央视《新闻周刊》、《中国法治报道》、《第一财经》、深视《第一现场》、《深圳新闻》、凤凰卫视、东方卫视、中国之声、法制日报、中国证券报、中国经济时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深圳特区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并被中国新闻网、中国经济信息网、新华网、搜房、搜狐、网易、腾讯等等各大网站转载。
    
    ★座右铭:坦坦荡荡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服务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勤勉敬业,优质服务。
    
    ★委托咨询:0755-83591150,13510208605,13302918605。
    
    ★本所诚邀银行、中介公司、担保公司、房地产经纪人合作,以期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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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银行限额取款涉嫌违法! (2007-11-13 15:53:53) [发送到微博]
深圳银行限额取款涉嫌违法!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深圳规定银行同一帐户取现每日禁超3万元 
新闻图片 市民:跑遍华强北都没取到钱  银行:证实现金取款设定额度 网点:ATM机贴告示限时取款
 
    2007年11月13日南方都市报头版头条大黑标题《深圳银行限额取款》,在A05版报道了深圳各大商业银行同时规定同一账户每日取款不得超过三万,部分银行ATM机取款难,建议市民刷卡消费或转帐!在记者调查时,各银行负责人均表示是在执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规定。本律师认为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各大商业银行的这一做法涉嫌违法,严重侵犯了储户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1款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第32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第73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也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第14条规定:“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作为中国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本应负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监督各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的职责,但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支行却做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规定实在是让人难以理解!
 
    本律师认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是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的基本原则,储户将自有现金存入银行,与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存款并不改变储户对所存款项的所有权性质,储户完全有权利对所存款项根据自己意愿随时使用支配,并有权选择采用提取现金或是刷卡或是转帐的方式消费。根据“取款自由”原则,储户可以随时提取存款本金和利息,按规定支付储户存款的本金、利息是储蓄机构应尽的义务。储蓄机构违反规定支付储户存款的本金、利息的,或者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户存款的本金、利息的,都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欢迎网友提出不同意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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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深圳十大地产博客 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张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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