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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银行限额取款涉嫌违法! (2007-11-13 15:53:53)
深圳银行限额取款涉嫌违法!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深圳规定银行同一帐户取现每日禁超3万元 
新闻图片 市民:跑遍华强北都没取到钱  银行:证实现金取款设定额度 网点:ATM机贴告示限时取款
 
    2007年11月13日南方都市报头版头条大黑标题《深圳银行限额取款》,在A05版报道了深圳各大商业银行同时规定同一账户每日取款不得超过三万,部分银行ATM机取款难,建议市民刷卡消费或转帐!在记者调查时,各银行负责人均表示是在执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规定。本律师认为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各大商业银行的这一做法涉嫌违法,严重侵犯了储户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1款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第32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第73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也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第14条规定:“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作为中国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本应负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监督各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的职责,但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支行却做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规定实在是让人难以理解!
 
    本律师认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是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的基本原则,储户将自有现金存入银行,与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存款并不改变储户对所存款项的所有权性质,储户完全有权利对所存款项根据自己意愿随时使用支配,并有权选择采用提取现金或是刷卡或是转帐的方式消费。根据“取款自由”原则,储户可以随时提取存款本金和利息,按规定支付储户存款的本金、利息是储蓄机构应尽的义务。储蓄机构违反规定支付储户存款的本金、利息的,或者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户存款的本金、利息的,都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欢迎网友提出不同意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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