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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补偿拆迁钉子户:损害了法律尊严,侵犯了非钉子户的平等受偿权! (2007-10-5 13:59:58)
高额补偿拆迁钉子户:损害了法律尊严,侵犯了非钉子户的平等受偿权!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新闻背景:
    2007年10月4日南方都市报A09版《物权法助威,钉子户获偿千万》一文,整版报道了“蔡屋围钉子户博弈成功,获得满意补偿,月内将搬迁”,内容是说开发商最终妥协,深圳钉子户蔡珠祥、张莲好一家与开发商达成协议,获得千万满意赔偿。文章末尾原文“至于补偿问题,张莲好一家表示基本满意,但具体数字其不愿透露。‘开发商怕透露具体数字会引起其他拆迁户的争议,总之,这个数字我还是满意的’。蔡珠祥由衷地发出笑声。据记者了解,张莲好一家获赔款超过千万”。本律师注意到,报道显示深圳市国土房管局裁决书中确认张莲好一家应获补偿为:“480平方以内面积可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地回迁,其余面积按每平方米6500元补偿。如双方就480平方米面积原地回迁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也按每平方米6500元进行补偿”。张莲好一家六层楼房建筑面积近780平方米,按国土局标准,补偿数额不应超过507万!
 
    特别声明:
    写本文的目的并非是对拆迁钉子户张莲好一家受到高额补偿的否定,相反,本律师十分钦佩作为弱势一方的钉子户无畏强权以自己生命捍卫自己家园的壮举!本文只是以法律人的视角来探讨高额补偿钉子户对非钉子户权益的损害并探求解决之道。
 
    正文:
    在大多数市民为代表弱势群体和普通老百姓的被拆迁户张莲好一家取得胜利鼓掌欢呼时,恐怕有一群人无论如何也开心不起来,那就是同样作为被拆迁对象的其他非钉子户,也就是张莲好一家以前的邻友,因为张莲好一家获得的补偿几乎相当于其两倍之多!试想,如果你是张莲好的邻居,你会有什么感受?我想除了愤怒还是愤怒,并十分后悔没有像张莲好一样做誓死不迁的钉子户!当然愤怒的对象不是针对张莲好一家,而是感觉受了开发商的愚弄!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宪法权利平等原则。该原则的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宪法的平等原则落实在部门法中便衍生出了《劳动法》中的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原则、《民法通则》中的民事地位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刑法》中的适用法律平等原则等。
 
    开发商对钉子户的高额补偿间接侵犯了非钉子户平等受偿的权利。同样地段、同样的房子被拆本应得到同样标准的补偿,而事实却是钉子户在以死抗争后取得了近乎双倍补偿的伟大胜利!为什么非要等到钉子户出现后才给予高额补偿?政府的补偿标准为什么对于钉子户就失效了?这不是明摆着鼓励全体拆迁户去做“生命不息、战斗不止”的钉子户嘛!如果所有的合理补偿都必须要被拆迁人以钉子户的形式通过自力救济解决,都要钉子户付出巨大的抗争成本后才能实现,那么法律的救济功能何在?法律的威严何在?非钉子户的权益谁来保障?
 
    也许开发商会以“契约自由”、“权利处分”原则来抗辩,认为其与非钉子户签有《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是被拆迁人真实意思表示,即使补偿费用偏低,也属于被拆迁户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等等。但我们不能不看到,在拆迁补偿过程中,与开发商对应的是全体拆迁户,相对与有财有势的开发商而言,个体被迁户不言而喻地属于弱势一方,他们基本不具有单独与开发商平等协商的空间和能力!非钉子户被动接受开发商的拆迁补偿条件并不代表其心甘情愿地不想再多得到点补偿,他们中大多数只是在本身处于强势一方又有政府撑腰的开发商利诱之下,不堪付出巨大的抗争代价而被迫放弃自己的家园而已。如果所有《拆迁补偿协议》都是“契约自由”、“权利处分”、“平等协商”的结果,开发商又何惧高额补偿钉子户后担心钉子户“透露具体数字会引起其他拆迁户的争议”?!
 
    开发商的CEO们都是业内精英,IQ(智商)比一般人更高,应当完全明白如此下去的后果必然是导致更多强硬对手(钉子户)的出现,就目前情况下也很难排除大量非钉子户的“秋后算帐”!与其如此愚蠢地即冒违法之嫌,又损害自身形象妥协,并可能树立大批强劲对手,不如主动提高全体拆迁户补偿标准,标准既定一视同仁,面对无理取闹的钉子户坚决捍卫自身及法律尊严决不退让。如此以来,法律尊严保住了,开发商的尊严保住了,全体拆迁户的权益也得到保证了,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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