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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火亮: 对“二次调控与问责制”发问
——捉笔 / 彭火亮
自“4.15新政”出台以后,经过了5月、6月、7月三个月的冷静期,房地产市场从8月份又开始狂欢起来,日光盘重新上演,销售量快速上升,房价酝酿上涨,各城市的楼市又开始呈现“量价齐升”现象。
为了打击房地产市场回暖炒作,遏制房价重新上涨预期,维护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成果;“9.29房产新政”如一场“及时雨”横空而降,浇灭了市场反弹的苗头,把其直接扼杀在摇篮里。由此,此次新政被绝大多数人称为“二次调控”;可笔者并不这么认为,因为此次新政90%的内容都是“4.15政策”的内容,比如新政中提到的“首套房首付”、“三套房贷”、“非本地居民购房”、“限购”、“地方政府问责”等相关政策都能在“4.15房产政策”找到相关的内容;所以,只能说“9.29房产新政”是“4.15房产政策”的延续和强化而已。
今年两会,代表们一半的提案直指高房价,被称“房子两会”。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相比很多人都记得,在“4.15调控政策”出台之前,新华社连续发表6篇针对房地产的评论文章,对房地产当前的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矛头直指地方政府,痛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根源所在;所以,“4.15房产政策”是在房价上涨预期与公众舆论压力之下横空出世。
其实,在重大调控政策出台之前,新华社一般都会先“吹吹风”。此次调控政策出台,新华社也有吹风,虽然不是连续的劲风。不过,国务院副总理李 克强8月份的两次强调和9月份的再度强调,足以表明中央政府打击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遏制部分城市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以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目标不动摇,决心不动摇,信心不动摇。
此次,楼市重磅新政主推“问责”。其实,“问责”不是从“4.15政策”出来的“政策”,它是一个被政策制定者“玩弄”了长达5年之久的名词。如果我们回想在
不管职责和权利如何明确,考核、监督、检查如何进行,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利益才是政治、经济、生活的主旋律,趋利避害是人的共性,也是政府的共性。
每当房地产新政出台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4.15政策”出台之后,人们想的是通过“假首套”、“假按揭”、“假离婚”、“假社保”等方式来购房;每一次政策出台后,房地产商首先想的不是政策,而是对策。在“9.29房产新政”出台之后,人们想的是否可以通过以“企业的名义”、“赠送的名义”来或打插边球或钻空挡……其实,我们可以容忍政策指向的“房地产商”时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为企业的责任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但是,我们不能忍受作为“老百姓的父母——地方政府”跟“自己的儿女——老百姓”一味地强调利益,因为地方政府本来应该代表着老百姓的利益。可事实上,地方政府更多的是将“公共角色”高高挂起,而充当“私人角色”,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执行方式;导致中央政策每次调控政策出来,少数地方政府只是空洞地出一些细则以作应付(比如厦门政府,出台的限购令为期仅3个月,中国的“房产供需危机”不是韩国的“泡菜供需危机”),多数地方政府都是莫不作声(到目前也只有10座城市出台了限购令)。如果地方政府积极配合,房地产市场也不会在冷静了3个月之后又开始狂欢起来,中央政府也没有必要再次出台延续和强化的调控政策。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绝对避免不了各类属性及各个层面的主观与客观方面的影响;但是政策执行主体或者政策执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与政策执行主体对自身的角色定位;中央政府必须对政策执行主体加以监控,不能让政策执行“公众角色私人化”而改变公共政策的本意,让“调控”变成“空调”,损害政策与政府的权威性与可信性,导致每一次政策都以失败而告终,政府以无能的感觉而深入民心。
最后,笔者要明确一点是:问责的重心,不仅仅是失责的追究,更应该是预防失责行为的发生,避免调控政策被束之高阁,确保政策执行落实到位,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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