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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手房和二手房逐渐走向下滑的趋势路看,目前本人认为上海房产投资中,动迁房是一大投资热点。其一,价格便宜。目前上海市动迁房分为两种,一是开发商新建商品房的动迁安置房,二是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安置房;前一种一般没有交易的限制规定,其性质和一般商品房差不多;主要是后一种安置房,他一般有交易的限制,其目的无非是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往往有5年内禁止转让、出租的地方政府性限制规定,但即便政策是这样规定,很多人提出疑问,那该房屋在5年内能买卖吗?或者说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吗?这些问题很自然的困扰着想买房和卖方的人们。本律师的法律意见为:一,动迁房不管是上述那种动迁所得的安置房,其性质都是归属一定的主体,也就是说他是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只不过是时间的长短问题;所有权人是可以处置自己的财产,并且任何人不得干涉,但前提是该处分行为本身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虽然上海市有关于动迁安置房的一些限制性规定,但动迁房买卖协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只不过这种协议是附期限的,就是说在限制期内,即使签了协议,也是办理不了过户的。
如何使自己所买的房子最终归自己所有?如何在买受人付清购房款后能最终拿到房子?
本律师结合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及一些当事人经常打电话询问关于如何避免以后纠纷的发生,在此向业主们说几点在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一,签协议时先要审查动迁协议,动迁协议一般一式五份,被拆迁人手里肯定有一份,买房要审查当时到底有几人享受安置补偿,因为这些人都是以后动迁房的共有人,如果只是一个人和你签买卖协议,以后很有可能其他共有人主张买卖协议无效,因为没有征得他们的同意;二,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必须共有人全部到场签字,明确表示同意出售,如果其他共有人委托一人办理的,要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但此类公证,公证处是不予办理的,可办理律师见证委托书;三,违约金的约定也至关重要,不能少也不能过多,否则法院是不会保护的;四,担保,买受人将钱交了之后心里总是不踏实,因为所有权并不是自己,担心钱房两空,最后房子变成别人的,使自己陷入很被动的状态,甚至形成诉累,所以让出卖人提供担保也是必要的;五,要对限制期内所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给予充分的估量并在合同中明确的反映出来,比如继承、嫁人、赠与、死亡等多种情形;六,要注意办理产证的时间及如出卖人不予配合的法律后果,也要在合同中明确反映出来。
以上是本律师的一些办案心得,俗话说:“书不尽言,言不尽意。”如果业主们还是不明白或者觉得应该由专业律师全程操作动迁房买卖协议,最终能够实现自己的愿望,可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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