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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即双方当事人必须携带相关材料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请求,该申请不得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或者用书面意见代替本人到场,但可以委托离婚律师进行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二、审查。即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与查证。因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办法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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