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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律师|房产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团队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133 9139 6112 或 133 9119 2772 邮箱:crllyg@yahoo.com.cn 上海律师QQ:20241407 陈如浪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注册执业律师,2002年从事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专业从事房地产、公司常年顾问、金融投资、经济合同纠纷、债务追讨等法律事务处理,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
本案中本律师团队成员(陈如浪律师、陈如波律师)代理被告方当事人,本律师团队代理意见为:
1、被告在上海他处无住房,也没有亲戚可以接纳其户籍迁出,短期内迁出户籍的困难度原告在签署买卖合同时是明知的,并非被告主观上恶意违约,属客观上无法迁出户口,同时被告自买卖合同签署后一直未有其他违约行为,积极配合办理履行了出卖房屋过户交易、交房等事项,对于户籍迁出该出卖房屋问题,现今被告仍在积极寻求办法迁入他址,无法迁出户籍的实际状况系完全系法律上及事实上客观不能所致。
2、被告依法依约交付原告的出卖房屋不存在权利瑕疵、物权瑕疵,原告所主张的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因被告行为致其实际损失,事实上也不会造成原告任何损害发生;另基于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因此,即使原告声称有租赁他处房屋所致损失(但未举证),该合同约定违约金显属过分高于实际损害,法院亦应当依法调整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
3、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1条,表明被告付清所有违约金后原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告提出索赔,补充协议第3条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且第4条也表明双方已经同意终止关于户口条款的约定继续履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每日 2,000元的违约金过高,酌定被告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为每日60元,2008年12月 9日至2009年l月 7日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 l,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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