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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姓名:胡文友
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职位:专职律师
访问人数:910476
博客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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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公告
    姓名:胡文友律师
    职业:律师
    网站:www.fc110.net
    地区:北京市
    律师热线:15801392399(专业维权,免费咨询!)
    自我介绍:努力不一定成功,但是放弃一定失败!
    
      任何一个家庭都与房产密不可分,“安家置业,文友助您”是我的口号。胡文友律师自进入律师行业以来,成功代理了大量房产案件,包括:
    一、陪同当事人黄女士购买二手房案;
    
    二、当事人杨先生购买二手房案;
    
    三、陪同当事人李女士购买一手房案;
    
    四、陪同当事人刘女士卖房案;
    
    五、帮当事人崔先生从北京WAWJ房地产中介公司全额要回了购房意向金10000.00元纠纷案;
    
    六、当事人李先生和北京TD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购房认购金纠纷案,全额要回了购房认购金5000.00元;五、当事人叶先生和赵先生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居间方是北京LJ房地产中介公司,成功维护了我方当事人叶先生的合法权益;
    
    七、沈先生和北京YF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定金纠纷案,成功帮当事人沈先生全部要回购房定金20000.00元;
    
    八、李女士和北京FL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购房首付款纠纷案,成功帮我的当事人李女士要回购房首付款96038.00元;
    
    九、当事人于先生的购房定金纠纷案,成功帮当事人要回10000.00元定金;
    
    十、迟先生和北京THRS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帮我的当事人迟先生解决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同时让开发商承担迟延办理房本的违约金一万余元,现在我的当事人迟先生已经拿到了房本和违约金;
    
    十一、当事人叶先生和赵先生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居间方是北京LJ房地产中介公司,成功帮我的当事人叶先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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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卖家违约拒绝履行,法院依法支持继续履行 (2011-12-11 22:16:16) [发送到微博]

二手房卖家违约拒绝履行,法院依法支持继续履行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产法律事务中心(www.fc110.net,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先生与女士于20091015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女士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HL一区15号楼10302号房屋,合同约定该房产价格为76万元,先生当天支付了五千元定金,后来因为房价疯涨,卖家石女士坐地起价,要求加钱,不然拒绝履行合同,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购房人刘先生通过专业的房产法律网站(www.fc110.net)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合同,认为依法应该继续履行合同,所以才接受了购房人刘先生的委托,胡文友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材料,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并且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办理了立案手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经过二次开庭,支持房人刘先生的诉讼请求,20100720日判决如下:

一:原告先生和被告女士继续履行双方于2009101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二:原告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女士剩余购房款七十五万五千元;

三:被告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先生办理北京市朝阳区AHL一区15号楼10302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判决后,石女士不服,以刘先生迟延付房款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反诉请求。刘先生,中大恒基公司均同意原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二OO年十二月七日下达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16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一审判决已经强制履行完毕。

 律师说法:《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其补充协议依法成立,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且现在实际可以继续履行,只是由于被告石女士的单方面恶意违约行为而导致暂停,原被告双方应该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违约的事实清晰明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保护交易的角度和二○○九年七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点保护交易的角度出发,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合法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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