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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届的“两会”倍受关注。“两会”代表都怀揣着民意走进大会堂,纷纷提交提案供审议,这是代表们的权力和职责。他们都担负了人民的重托。
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自然都在委员们的视线中。住房问题注定是热门议题。这很符合民意。
但是,作为研究房地产业的一位知识分子,我们在关注代表的涉房提案时,却发现某些代表的提案很经不起推敲,有的不具有可行性,有的不具科学性,有的甚至违法违宪,这样的提案一经引起媒体以及民众的关注,其负面影响极大,不利于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无论是作为房地产专业的研究者,还是作为一个公民,我都觉得有权利、有责任对代表的提出的涉房提案予以高度关注,并对其分析与评论,以供社会各界来多一种角度,更科学地认识复杂的房地产相关问题。
本人对两会代表的涉房提案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科学研究与分析,欢迎大家参与,批评指正。
郑重申明1:所有参与讨论的跟贴都应对其言论自行负法律责任!
郑重申明2:本文分析与评论只代表个人意见,不代表本人所在研究机构及工作单位!
“一户一房案”实属违宪,两会“涉房提案”应慎重
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 王宏新
2007年3月4日
今天我来评论全国政协委员陈祥福先生的“一户一房制”提案。
提案观点提要:我国城镇可以考虑实行“一户一房制”,即倡导“一对夫妻拥有一套房子”,并呼吁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该制度实施。
(提案原因是)国家出台了两大政策,依然未能解决房价上涨的问题。有小部分人拥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的房子。大家可以看到,新开发一处房产,总是很快一购而空,但同时新房的空置率也不低。与此同时,大多数老百姓都买不起房,甚至没有房住。这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一个状况,同时也不仅仅是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
…房改本身就有问题。有些人通过“房改”拥有了很多套房子,通过“房改”占了大家的便宜。
(提案构想是)国家可以对目前的房子,按照户口或居民身份证进行清查;对“一户一房制”之外的房子,国家对之进行回购。部分不愿意房子被回购的房主,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持有此类房子付出高昂的代价;回购来的房子中,国家拿大多数用作出租房,提供给有住房需求但又未购房者;而且,老百姓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的住房需求,支付相应的租金自由选租。
(实施办法是)首先,要制定“一户一房”的相关法律政策和配套的规章制度。其次,面积也要限制。结合个人对社会的贡献、社会经历和年龄大小、职务职称等各种因素,制定一个社会公认的“面积标准”。
(政策主张)不提倡“居者有其屋”,提倡“居者有屋住”。
对该提案的分析结论:
1、从法律角度看,此提案违宪!
2、从政策主张角度看,此提案是在向计划经济时期倒退!
一、为什么说此提案违宪?
200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具体到房产来,根据宪法规定,只要该房产是经合法而得来,就受到宪法的至高无上的保护。
尽管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了陈委员所说的有些人钻了空子,占了便宜。但是我们要看到:第一,即便是钻空子,也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取得的,它们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除非你可以证明它不合法);第二,拥有两套(或以上)房子的主体是通过住房制度市场化而来的,即主体是通过购买商品房而来的。我们通过比较一下住房市场的存量就可以知道,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建成的住房相当于解放以来前40年的总和,更不用说进入新千年以后的商品房发展。如果把这一部分第二套住房都由国家回购,那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灾难性的,政府的法律信誉荡然无存。公众也不可能接受。
有人可能会说,陈委员的提案是否可以解释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合法取得的权利呢?这样想是更危险的,正因为“公共利益”没有在宪法条文中明释,所以我们绝不可擅用此款。以公共利益为名并不能支持成为肆意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有人可能又会说,陈委员的提案是“回购”而不是“收回”,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强行回购就是侵犯公民的财产权,而不仅仅是财产!
再者,政府可以用各种各样的办法来提高低收入者家庭的居住条件,可以用各种各样办法来缩小收入差距,但政府没有一条理由来用劫富济贫的方式来剥夺有产者、富裕者。我们的政策目标是让所有的人都富起来,富起来的标起就是动产和不动产的丰富。
今天的中国不是解放前,不能“斗地主,分浮财”,不能“斗地主,分田地”!
今天的中国是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已不容许随意触及公民的合法财产!
二、为什么说从政策主张上说是向计划经济时代后退?
“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这是我国的国策;但“一对夫妻拥有一套房子”如果成为国策的话,是将我国彻底地退回到计划经济时代!
这种主张是对市场经济制度的一种伤害。在市场经济中,经济自由是市场制度中的应有之义,也即公民作为市场主体,有选择买卖的自由,只要是合法的市场上、合法地交易,政府就不应限制,因此,从市场经济制度的角度来说,政府在市场中,是没有强制权的。除非这种商品本身并不具备完全的财产权。比如经济适用房就是如此,由于在享受了政府的优惠政策,其纯商品性也就不存在,国家有权在其补贴的对应上获取对经济适用房调节的权利。不仅如此,这种权利关系的约定是当事双方事先明确了的。
但万万没有政府可以地随心(即便是公心)所欲地干预商品市场的道理!
政府就是为了公共利益购买国防用品,也不能随便干涉企业的自主经营!
更可笑的是,陈委员再次提到“结合个人对社会贡献、社会经历和年龄大小、职务职称等各种因素”,这不就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写照吗?陈委员还在回答记者提问中说该提案实施后的效果是“少数人会极力反对,但大多数人会赞成”,这种信心让人瞠目结舌,无言以对!
最后,再看一下陈委员的政策主张,不提倡“居者有其屋”而提倡“居者有屋住”,公民将彻底失去经济权利、失去财产权!
三、进一步质疑与思考
1、经过10多年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发展,老百姓住宅水平(无论是人均住宅面积还是住宅质量)大大提高,住房制度改革总体上取得了很大成就,只是在近两年,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北京、上海等特定城市发展迅速,城市人口(包括常住和非常住人口)迅猛增长,使得住宅市场供求矛盾突出,从而推动了住房价格的快速上涨。但是,通过二年来的房地产“新政”,房价已经得到有效遏制,展望未来,政府会继续运用各种有效调控手段,尤其是通过继续推进市场化(商品房)和政府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这样的住房供应体系来解决住房问题。
但令人不解的是,提案者为什么要选择这样一种“一对夫妻拥有一套房子”这样让人无法接受的想法?即便房市矛盾最严重的地区,也还远远没有到了要采取如此苛刻手段的时候!可为什么会有如此动议?为什么政协中会有这样的代表?他代表是究竟是谁?究竟我们可以如何来证明,这份提案是代表了民意的,这些民意又有多大的代表性?值得我们深思!
2、我们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就在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在90年代初找到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制度,而这一制度已经成功地运行了十几年,可为什么还会有如此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的提案?这是一个个案?还是代表了一些人?这些人有多少?这种立场对市场经济是一种什么样的态度?这是不是代表了一种思潮?值得我们深思!
如此“提案”,让人提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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